贛國稅發[1996]412號
頒布時間:1996-08-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江西省國家稅務局
各地、市、縣國家稅務局: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23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經全省涉外稅收專業會議討論,現對貫徹執行中若干具體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退(免)稅的范圍和時間問題
(一)對1994年1月1日以后辦理工商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新企業),在1995卒6月30日以前生產出口的貨物,應按國稅發[1995]12號文件的有關規定采取“免、抵、退”辦法辦理退稅。即新企業生產出口的貨物,應在貨物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作銷售后,憑有關憑證按月報送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免征出口增值稅,相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減內銷貨物當期應納的增值稅,不足抵扣的部分。依下列公式計算辦理退稅。
1、出口銷項金額×稅率>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時,應退稅額=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
2、出口銷項金額×稅率<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時,應退稅額=出口銷項金額×稅率結轉下期的進項金額二當期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一應退稅額
(二)根據財稅字[1995]92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已按國稅發[1995]12號國稅發[1995]12號文件規定采取“免、抵、退”辦法的,在1995年7月1日以后生產出口的貨物,繼續采用“免、抵、退的辦法。但由于出口退稅率兩次調抵,因此其抵、退稅的計算具體步驟及公式為:
1、當期不予抵扣或不予退稅的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增值稅條例規定的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2、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不予抵扣或不予退稅的稅額)-上期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
3、出口貨物占當期全部銷售額50%以上的企業,若當期(季末)應納稅額為負數,按本條 (一)款公式計算應退稅額。出口貨物占當期全部銷售額50%以下的企業,只能結轉下期繼續抵扣,不得辦理退稅。
(三)未按“免、抵、退”辦法辦理的。以及1993年12月31日以前辦理工商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老企業)1994年1月1日以后新上項目,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新上生產項目所生產的出口產品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60號)文件規定準予出口退稅的,一律按照先征后退的辦法執行。計算公式為: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征稅稅率-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應退稅額=當期進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
二、關于老企業新上項目所生產的產品出口退稅問題根據國稅發[1995]160號文件規定,老企業新上項目生產的出口產品凡其產品與原生產的產品不同,并實行單獨核算,單獨管理的,經省級國家稅務局批準,可辦理出口退(免)稅。在實際掌握中,對以上項目確已實際投資并能提供下列有關單證資料的,可按規定程序辦理出口退稅。
(一)新上項目申請報告
(二)新上項目批準文件
(三)新上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營業執照變更登記或變更通知書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三、委托代理出口退免稅問題根據財稅字[1995]92號財稅字[1995]92號文件第二條 的規定,老企業委托出口的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應計入產品成本處理,因此,原(94)財稅字第058號第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貨物委托國內出口企業代理出口的一律視同內銷,照章 征收增值稅、消費稅”的規定停止執行。
對外商投資企業(國務院批準試點的合資外貿企業和保稅區外商投資企業除外)
經省級外貿主管部門批準收購貨物出口的,實行免稅,不退稅。對銷售給外商投資企業用于出口的貨物,負責征稅的稅務機關不得開具“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
和“分割單”。
委托方在申請辦理(免)稅時,必須提供下列憑證資料:
(一)“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由受托方開具并經主管其退稅的稅務機關簽章 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代理出口協議約定由受托方收匯核銷的,稅務機關必須在外匯管理局辦完外匯核銷手續后,方能簽發“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并在“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上注明“收匯已核銷”字樣。
(二)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受托方將代理出口的貨物與其他貨物一筆報關出口的,委托方必須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復印件。
(三)“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代理出口協議約定由受托方收匯的,委托方必須提供受托方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受托方將代理出口的貨物與其他貨物一筆銷售給外商的,受托方必須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復印件。
(四)代理出口協議副本
(五)提供“銷售帳”
四、關于老企業出口貨物免稅問題根據(94)財稅字第058號文件規定,企業生產的貨物既有出口、又有內銷,且進項稅額不能單獨核算或劃分不清出口貨物進項稅額的,出口貨物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出口貨物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出口免稅貨物銷售額/當月全部銷售額一些地方反映,對使用部分進口免稅料件生產出口貨物的企業按上述規定公式計算,不盡合理。我局意見,通常情況下,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計算仍應按照(94)
財稅字第058號文件規定處理。個別雖確需改變計算辦法調整的,經地(市)級稅務機關批準,在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若干稅收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號)第一條 第(二)款的規定對企業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年終清算,調整時,可對免稅進口料件視同已征稅款,按如下公式計算調整當年出口貨物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年全部進項稅額-當年海關補征內銷貨物進項稅額+當年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視同征稅稅款)×當年出口免稅貨物銷售額/當年全部銷售額-當年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視同征稅稅款若計算結果出現負數時,按零計算調整,差額部分不得向下期結轉。
五、關于來料加工免稅問題外貿企業承接來料加工后委托外商投資企業加工或外商投資企業承接來料加工后委托其他外商投資企業或國內企業加工,根據國稅發[1994]31號和國稅發[1994]239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可持憑“來料加工免稅證明”免征委托加工工繳費的增值稅及消費稅。“來料加工免稅證明”暫使用國稅發[1994]31號文件規定的式樣。
六、關于進料加工退稅問題按照財稅發[1995]92號文件規定采取“先征后退”和“免、抵、退‘辦法的外商投資企業,對其以進料加工方式使用部分免稅進口料件生產出口貨物的,可分別按如下公式調整計算應退稅款:(一)執行先征后退辦法的計算公式為: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征稅稅率-(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征稅稅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稅率-當期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退稅稅率(二)執行“免、抵、退”辦法的計算公式為:當期不予抵扣或不予退稅的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征稅率-退稅率)-當期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征稅率-退稅率)
其余抵、退稅的計算具體步驟及公式仍按財稅字[1995]92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即本文第一條 二款2、3項)執行。
關于間接出口問題,為便于管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從事“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及生產銷售國際中標產品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39號)的有關規定僅適用于老企業之間開展的間接出口業務。
七、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出口退稅審批管理問題外商投資企業出口退稅的日常管理,包括檢查、清算及資料的審核,保管等工作,統一由各地國家稅務局涉外稅收管理機關具體負責,企業出口退稅的退庫手續,由分管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負責辦理。
涉外稅收管理機關接到企業退(免)稅申報表后,經審核無誤,報上級涉外稅收管理機關審查。屬于老企業出口免稅或新企業出口免稅和抵稅的,由地(市)級涉外稅收管理機關審批后辦理;對于采用“免、抵、退‘方法以及采取先征后退辦法應予辦理退稅的,經地(市)以上涉外稅收管理機關審核后,送分管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核準辦理退庫。
外商投資企業的出口退稅登記證由省局涉外處統一辦理,并與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共同負責對全省各地內部和外部人員的業務培訓。外商投資企業須指定財務人員(或稅務代理人員)兼職或只辦理出口退稅業務,經培訓合格,發給《辦稅員證》后,持證上崗。
為了盡快處理好外商投資企業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6月30日以前出口貨物退稅問題,各地涉外稅收管理機關務必于1996年8月底前將審核工作處理完畢,送省進出口退稅管理分局辦理退稅。分局將抓緊辦理,在一個月內辦完核批和退庫手續。對老企業出口免稅,各地要健全審批手續,對企業自行免稅不申報的,按偷稅論處。
八、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執行,此前已做稅務處理的,可不再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