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國稅二[1995]20號
頒布時間:1995-11-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塘沽、漢沽、大港、東麗、西青、津南、北辰區國家稅務局,五縣國家稅務局,開發區、保稅區、新技術產業園區國家稅務局,涉外稽征分局,海洋石油稅務分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出口退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2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對1994年1月1日以后辦理工商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出口免稅及退稅的具體審批手續,作如下規定,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貨物出口后,需按月向主管國稅局(分局)填報“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退稅申請表”,并同時附送由海關核發的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外匯結算水單、購進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抵扣聯)、外銷發票及其他有關賬冊。
二、各單位在接到外商投資企業報送的“申請表”后,必須深入企業逐項進行嚴格審查,確認其真實無誤后,簽署意見并連同有關證明資料在15日內上報市局。
三、市局對各單位報送的“申請表”及有關證明資料經嚴格審核后進行分類審批:屬于免稅抵扣的,市局簽批后退回主管國稅局(分局);屬于退稅的,由市局簽署意見后移交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審核并辦理退庫手續,退庫實現后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將有關資料退回主管國稅局(分局),再由其通知企業知照。
四、各單位對已經辦理免稅抵扣和實現退稅的企業應逐戶建立登記臺帳,逐項登記已抵扣稅或已退稅情況以便備查。一旦發現企業有弄虛作假騙取抵扣稅款或退稅的要嚴肅處理。
五、對外商投資企業94年已經發生的出口貨物免稅或退稅的業務,各單位按照上述審批程序進行一次性填報,經嚴格審核后,于三月底前上報市局。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