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國稅發[1996]140號
頒布時間:1996-04-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江西省國家稅務局
各地、市、縣國家稅務局:
出口退稅不僅是退稅部門的事情,它與征稅管理關系極大。為了把我省出口貨物退稅工作做得更好,經全省出口貨物稅收管理工作會議討論,現就出口退稅中加強征退稅銜接,共同做好出口退稅工作的幾個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外貿企業出口貨物稅收管理方面外貿企業必須根據稅收管理的需要,對內外銷貨物應分別設置銷售、庫存、應交增值稅等明細帳戶核算。外貿企業凡開具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購進的商品一律記入“出口商品庫存帳”,其支付增值稅進項稅款記入“出口貨物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明細帳”,對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征稅機關不予抵扣稅款。庫存出口貨物轉內銷時,征稅機關憑出口退稅稅務機關審查認可,并加蓋公章 的轉內銷貨物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一批進貨全部轉內銷的)或出口退稅稅務機關開具的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分割單(一批貨物部分轉內銷的)給予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稅收管理方面。
1、對生產企業自營和委托出口的貨物(除省國稅局贛國稅發[1996]17號通知)規定按免抵退辦法辦理退稅的11戶外商投資企業外,均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其銷項稅額和應退稅額應按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計算,離岸價以出口合同,出口貨物報關單和出口結匯核銷單注明的離岸價格為準,如上述三個憑證所注明的離岸價格不一致的,征稅時按最高離岸價計算,退稅時按最低離岸價計算。
2、對按“免抵退”辦法辦理退稅的11戶外商投資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貨物,應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5]92號通知有關規定將其進項稅額分為內銷貨物進項稅額和出口貨物進項稅額,對其出口貨物進項稅額按其征稅法定稅率與退稅率的差率計算出不得抵扣內銷稅額和退稅的稅額,并將其轉入成本,其余部分進項稅額允許其抵扣內銷應納稅額,抵扣不完的按規定申辦退稅。
3、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貨物申請退稅時,應先報主管征稅的縣(市)國稅局審核并填寫審核意見后,再向出口退稅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稅。主管征稅的縣(市)國稅機關對其出口貨物的征稅情況和出口貨物的進項專用發票要認真審核,并簽章 認可的企業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和增值稅繳款書(復印件)和經海關、外匯管理等部門簽章 的出口報關、結匯等憑證給予審批退稅。
4、生產企業自營和委托出口消費稅應稅貨物,免征消費稅,出口企業應按出口退稅的要求向主管退稅稅務機關填報“出口貨物退(免)消費稅申報表”并附送有關資料,報經出口退稅稅務機關批準。征稅機關憑退稅稅務機關批件據以免征消費稅。
三、在進料加工出口貨物稅收管理方面外貿企業將進料加工進口料件轉售給生產企業加工貨物的,其轉售環節應納增值稅一律由退稅稅務機關在其出口貨物應退稅額中抵扣,外貿企業未按時申報抵扣退稅款的由退稅稅務機關追繳入庫。征稅機關憑出口退稅稅務機關審核簽章 的“進料加工貿易報表”,對外貿企業“進料加工貿易申報表”中列明的轉售貨物不計征增值稅。
四、在來料加工出口貨物稅收管理方面生產企業接受外商來料加工貨物,征稅機關憑經出口退稅稅務機關審查確認的“來料加工證明”免征其受托加工貨物及其工繳費的增值稅、消費稅。
五、在出口貨物騙稅案件管理方面出口供貨企業發生的騙稅案件由主管征稅的市、縣國稅機關管理,出口供貨企業所偷、騙稅款由主管征稅的市、縣國稅機關追繳入庫;出口企業發生的騙稅案件由主管退稅稅務機關管理,出口企業已騙稅款由主管退稅稅務機關負責追繳入庫。主管征稅的市縣稅務機關收到外地外部門關于出口企業騙稅案件的材料應及時移交主管退稅稅務機關;退稅稅務機關收到出口供貨企業的騙稅案件的材料要及時移交主管其征稅的市縣國稅機關,不得超越管轄范圍辦案,或壓案不移送。雙方均應為對方辦案提供便利。
六、在出口貨物稅收調查方面出口退稅稅務機關在審查出口退稅中,發現出口企業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及其填寫的內容有問題,或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通過計算機交叉審核有問題,派人或發函到征稅機關調查核實時,征稅機關要積極主動做好調查核實工作,一般情況下,應在收到調查函后兩個星期內給予答復,情況復雜的原則上也要在一個月內調查完畢,給予答復,個別由于特殊情況,在一個月內未調查完畢的,應提前告知來函的退稅稅務機關。征稅稅務機關必要時向退稅稅務機關了解有關出口貨物退稅情況時,退稅稅務機關應如實提供。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