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國稅二[1996]86號
頒布時間:1996-11-0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塘沽、漢沽、大港、東麗、西青、津南、北辰區國家稅務局,五縣國家稅務局,開發區、保稅區、新技術產業園區國家稅務局,涉外稽征分局,海洋石油稅務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23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市情況,作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關于實行退(免)稅的計算方法問題根據我市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資金周轉較為困難的實際情況,對1994年1月1日以后辦理工商登記的企業生產出口貨物以及尾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暫按國稅發[1995]12號文件(國稅發[996]12號)的有關規定,采取“免、抵、退”辦法辦理退稅。
對1993年12月31日以前辦理工商登記的企業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新上項目生產出口的貨物,一律按照先征后退的辦法辦理退稅。
二、關于委托代理出口退(免)稅問題
(一)對1993年12月31日以前辦理工商登記的企業委托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其委托方在辦理免征增值稅、消費稅手續時,應同時向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報送如下憑證資料:
1、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2、“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3、代理出口協議副本。
4、提供“銷售帳”等有關資料。
(二)對1994年1月1日以后辦理工商登記的企業委托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其委托方發生的進項稅額在申請辦理退稅時,除需提供上述第二條 第(一)款所列的憑證資料外,還應同時附送由受托方開具并經主管稅務機關簽章 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三)各區縣國稅局(分局)對委托代理出口企業的申報及所提供的憑證資料要嚴格審查核實。屬于老企業免稅的,按照出口產品免稅辦法審批;屬于新辦企業退稅的,按照出口產品退稅的有關程序辦理。
三、關于對出口貨物調整進項稅額分攤成本方法的問題根據國稅發[1996]123號國稅發[996]123號第四條 規定,對使用部分進口料件生產出口貨物的企業,在計算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時,原則上仍按照[1994]財稅字第058號文件要求的方法處理。對個別確需按照其他方法計算調整的,由企業提出申請,報其主管征稅機關審核后,上報市局批準。
四、關于來料加工免稅問題根據國稅發[1996]123號文件國稅發[996]123號第五條 規定,對企業承接來料加工后委托其他企業或國內企業加工,其委托加工繳費可免征增值稅及消費稅。免稅方法比照對外貿企業承接來料加工手續辦理。“來料加工免稅證明”由企業到市國稅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開具。
五、關于出口退稅申報時間問題對新辦企業95年7-12月生產出口的貨物,各區縣國稅局(分局)應按照財稅字[1995]92號文件的有關規定,抓緊審核其出口退稅的申報情況,并務于1996年11月10日前將審核結果及有關資料上報市局。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