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國稅二[1994]19號
頒布時間:1994-09-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東麗、西青、津南、北辰、塘沽、漢沽、大港區國家稅務局,五縣國家稅務局,開發區、保稅區國家稅務局,市國稅局涉外稽征分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58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明確以下二點,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的貨物全部出口的,不計算94年期初存貨分離已征稅款,已計算分離出“已征稅款”掛帳的,應全部從“待攤費用——期初進項稅額”科目中轉回,計入產品成本。
二、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的貨物既有出口、又有內銷的,應將出口和內銷貨物的進項稅額劃分清楚,并將出口貨物已分離出的94年期初已征稅款比照第一條 規定辦理。再劃分時,要注意將出口貨物轉為內銷或內銷貨物轉為出口的,按規定分別處理,并相應地調整當期進項稅額和產品成本。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