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高法[1995]142號
頒布時間:1995-09-0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全區各級人民法院、柳州鐵路運輸各級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五年六月九是發出《關于依法嚴懲出口騙稅犯罪的通知》,通知指出,當前我國一些地區出口騙稅犯罪活動十分猖獗,一些犯罪分子內外勾結,采取虛開增值稅發票、假出口、假報關等手段,騙取出口退稅款,給國家造成巨大損失,危害極其嚴重。為此,黨中央、國務院決定開展嚴厲打擊出口騙稅違法犯罪活動的斗爭。為貫徹執行最高法院通知的精神,根據我區的實際情況,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級法院充分認識打擊出口騙稅違法犯罪活動是一場保衛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改革順利進行,保障社會經濟正常運轉的重大斗爭,并且涉及當前開展的反腐敗斗爭,要把這項工作作為近一時期的重點工作抓緊抓好,充分運用審判職能,同這類違犯法犯罪活動作堅決有效的斗爭。
二、在黨委的統一領導、部署下,與其他有關部門積極配合,統一協調行動。對重大案件,要適時提前介入,了解、掌握案情。案件起訴到法院后,要抓時間,及時審理。加快辦案進度。依法盡快審結。
三、加大對出口騙稅犯罪分子的打擊力度,對于依法應當重判的,要堅決重判;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堅決判處死刑,犯有數罪的,要依法實行數罪并罰。在對犯罪分子依法判處主刑的同時,還應當依法適用財產刑。
四、加強宣傳報道,擴大辦案的社會效果。各級法院在辦理此類案件過程中,要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選擇一些有典型意義的案件公開宣理,公開審判,公開宣傳報道,向群眾進行法制、稅制教育,動員群眾積極同出口騙稅犯罪活動作斗爭。
五、各中級法院對本地區查處的這類案件,特別是大案要案的情況,要及時報告自治區高級法院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