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稅發[1993]256號
頒布時間:1993-07-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北省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產品退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3]2號)轉發給你們。
關于外貿企業委托個商投資企業加工的出口產品,根據產品稅或增值稅條例規定;外貿企業在繳納產品稅、增值稅時,有財類價格的按同類價格計算,沒有同類價格的,按組成價格計算。以上規定,請一并貫徹執行。
附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產品退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
1993年6月10日 國稅發[1993]0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各直屬進出口稅收管理處:
自去年年底以來,我局相繼規定出口電線電纜暫停退稅和出口產品征退稅實行專用稅票管理辦法。近一段時間部分地區反映執行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亟需明確,為此,經我局研究,特通知如下:
一、從即日起恢復出口電線電纜的退稅審批工作。各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對出口企業提出的電線電纜的退稅申請必須進行嚴格認真的審核。特別是對1992年出口的電線電纜的貨源、價格和征稅情況進行一次徹底的調查。確認出口的數量、價格準確無誤,生產企業已按規定納稅,并且出口企業取得的征稅證明,必須是在全國加強出口產品稅收管理工作會議之后經征稅稅務機關核實無誤的,才可辦理退稅。否則不予退稅,已退的稅款應予收回。
二、外貿企業委托外商投資企業加工的出口產品,須按我局國稅發(1992)271號、國稅發(1993)046號等文件規定,由外貿企業在收回產品時繳納產品稅、增值稅并開具專用稅票。對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的產品按整體稅金的百分之四十計算納稅,多繳的稅款,經所在地縣級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從納稅入庫的金庫中退給外貿企業。少繳的稅款,外貿企業應及時補交入庫。
三、1993年1至3月出口企業購進的出口產品,凡未取得我局規定的有效專用稅票或分割單的,可按以下辦法處理:
?。?)已取得專用稅票但對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的產品未按規定全額納稅的,經審核不存在騙稅嫌疑,不屬于“四自、三不見”的產品,且購貨款全部付給供貨企業的,可按規定辦理退稅;
?。?)其他情況的,各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須派人或發函,經主管供貨企業征稅的稅務機關核實確屬供貨企業自產產品,且已按規定納稅入庫,可辦理退稅。否則一律不予退稅。從1993年4月1日起出口企業購進的產品,必須按規定取得正式專用稅票或專用稅票分割單。
四、出口企業購進的產品,不論是用于出口還是用于內銷,除不退稅產品和不征稅產品外,必須要有專用稅票,并及時報送給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對出口企業已內銷和已出口的產品的專用稅票,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予及時核銷。
五、按照《國務院批轉經貿部關于<出口商品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92)69號]規定,國家規定禁止出口的產品為麝香、天然牛黃、銅及銅基合金、白金。因此,凡1993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原國家規定禁止出口的產品獨居石、聚乙烯、鎳及鎳基合金、鎳材、超導原料可給予退稅,各地稅務部門對銷售的上述產品,可按有關規定征稅并開具專用稅票或分割單。以前的有關規定相應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