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國稅進發[1995]6號
頒布時間:1995-01-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西省國家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山西省分行
中國人民銀行太原分行國庫處: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22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各地出口退稅管理機構設置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精神,山西省國家稅務局已將太原市以外的出口企業的出口退稅審批權全部收回山西省國家稅務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因此,為了便于集中管理,集中退庫,加快出口企業的資金周轉速度,經山西省國家稅務局和中國人民銀行山西省分行研究決定,從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起,將所有出口企業的出口退稅集中在中國人民銀行太原分行國庫處辦理退庫手續。有關退庫的具體手續仍按原辦法辦理。
特此通知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山西省分行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