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國稅進發[1995]28號
頒布時間:1995-06-0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各地、市國家稅務局:
為加強出口收匯核銷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山西分局和省經貿廳于1995年4月11日召開了出口收匯核銷工作會議。會議通報了山西省今年一季度核銷工作情況,針對我省出口收匯核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加強出口收匯核銷工作的意見。現將其中涉及出口退稅方面的問題通知如下,以便各地、市主管退稅稅務機關審核出口退稅時掌握。
1、結匯水單作為公司核銷、退稅用的重要憑證,各銀行今后一律不得為遺失者補制“核銷”、“退稅”用結匯水單。
2、凡在外地口岸設立分公司,而以總公司名義出口者,均須將外匯調入省內結匯,不得以分公司名義就地結匯。
特此通知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