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國稅進發[1995]25號
頒布時間:1995-05-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各地、市、縣國家稅務局:
關于出口貨物稅收函調問題,省局業以晉國稅進發[1995]17號通知轉發各地執行在案。為了及時掌握各地、市、縣稅務機關有關出口貨物稅收的發函和復函情況,省局決定實行出口貨物稅收函調情況定期上報制度。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我省各級主管退稅機關向外地發函時,應主送對方縣級以上征收機關,同時,省外的應抄送對方省級主管退稅機關,省內的應抄送對方地、市稅務局主管退稅機關。
二、我省各級主管退稅機關除應對發函外調情況進行統一編號登記、造冊管理外,還必須及時登記“出口退稅函調情況登記表”,并由各地、市主管退稅機關按月匯總上報省局進出口稅收管理處。
三、我省各級縣以上征收機關在復函時,必須同時抄報各地、市主管退稅機關,各地、市主管退稅機關應逐筆登記“出口貨物稅收復函情況登記表”,并按月匯總上報省局進出口稅收管理處。
省局直屬分局在復函時,應直接按月匯總上報省局進出口稅收管理處。
四、各地、市主管退稅機關應將上年度和本年度已經發生的函調情況補充登入“出口退稅函調情況登記表”一并匯總上報。
五、“出口退稅函調情況登記表”和“出口貨物稅收復函情況登記表”樣式附后,由各地、市主管退稅機關自行印制。
附:出口退稅函調情況登記表(略)
出口貨物稅收復函情況登記表(略)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