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國稅外發[1997]4號
頒布時間:1997-01-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各地、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辦理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53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就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企業申請補辦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須按照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協調配合嚴格出口退稅報關單管理和加強防偽鑒別措施的聯合通知》(署監[1996]32號,山西省國稅局、太原海關以晉國稅進發[1996]12號轉發)規定,在出口貨物辦結海關手續6個月內,向原出口地海關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稅的地(市)以上國家稅務局簽發的"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報關單)證明的報告"(式樣附后)辦理補簽報關單手續。
我省"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報關單)證明的報告"由省國稅局簽發,外商投資企業應在上述期限內憑有關資料(見式樣中的"項目"欄)到省局辦理。
二、對1997年1月1日以前報關出口的貨物,補辦時間特準延長至1997年12月31日止,有關企業應按照上述手續和期限盡快辦理。
三、各地國稅機關應將文件內容迅速、完全、準確地通知企業,并督促有關企業盡快辦理補簽報關單事宜。
附件:1、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報關單)證明的報告(式樣)(略)
2、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辦理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問題的通知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