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國稅進發[1995]52號
頒布時間:1995-12-1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各地、市國家稅務局、各出口企業:
1995年9月1日,我局曾以晉國稅進發[1995]38號"關于通報出口退稅有關政策調整情況的通知",通報了出口退稅有關政策調整情況,現就有關問題再補充通知如下:根據我省生產企業1994年全部采用"先征后退"辦法辦理出口退稅的實際情況,1995年直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貨物,仍繼續采用"先征后退"的辦法辦理退稅。對今年新發生出口退稅業務的內資生產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1995年直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貨物,也一律按照"先征后退"的辦法辦理出口退稅。
望各地市國家稅務局和各出口企業接此補充通知后,結合晉國稅進發[1995]3號文一并貫徹執行。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