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國稅進[1995]13號
頒布時間:1995-06-26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為了進一步加強出口貨物稅收管理,完善稅務機關調查核實出口貨物函調制度,防范和打擊不法分子騙取出口退稅行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5〕037號關于印發《出口貨物稅收函調規定》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特對出口貨物稅收函調的若干問題補充規定如下:
一、退稅機關在審批出口退稅時,必須發函調查的出口貨物:
1、省外購進的出口貨物。屬固定貨源單位的,出口企業可報退稅機關備案,稅務機關在一定的期限內必須進行函查。
2、從流通企業購進的出口貨物;
3、從省內各種開發區、保稅區購進的出口貨物;
4、省內購進在廣東的九龍、汕頭、珠海等海關及其所屬海關報關出口的一次性進項金額在30萬元以上的出口貨物,屬固定貨源單位的出口企業可報退稅機關備案,稅務機關在一定的期限內必須進行函查;
5、出口企業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號碼連號進項金額大的出口貨物;
6、出口貨物報關單的結匯方式欄中屬本票、電匯、先出后結等方式結匯的出口貨物;
7、出口貨物報關單的貨物起運地欄中填報的地點與增值稅專用發票填開地不一致的出口貨物;
8、出口企業向曾涉嫌騙稅或為他人代開發票的供貨企業購進的出口貨物;
9、退稅機關認為有疑點需要調查的其他出口貨物。
二、退稅機關對收到征稅機關的回函應認真登記,并隨時掌握回函情況,發函一個月后未收到回函的應及時催辦一次(催辦函件的樣式見附件一)。經催辦在3個月內仍未收到對方回函的,由市(地)國稅局分別省內、省外匯總上報省國家稅務局查處(見附件二)。對經函調查實屬涉嫌騙稅的,應隨時專題上報省國家稅務局進出口稅收管理處備案。
三、征稅機關必須由縣級以上征稅機關的名義,在收到退稅機關函調后的一個月內如實回函。屬代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嫌騙稅的回函必須抄報省國家稅務局備案。
四、對1994年以來各地出口的貨物屬于本具體規定第一條范圍而退稅機關尚未發函調查的,應按本規定進行調查。在調查期間已退稅款應予以扣回,經查確認無誤后,退稅機關可以給予退稅。屬1995年出口的貨物,在未收到征稅機關回函前一律不得辦理出口退稅。
五、對因退稅機關該發函調查而未發函調查,征稅機關回函內容不實致使偷稅、騙稅得逞的,按《關于追究稅務機關行政領導在出口貨物稅收工作中失職瀆職責任的通知》的規定,分清責任嚴肅處理。
附件1:催函(略)
附件2:出口貨物查詢未回函情況統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