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國稅流[1996]55號
頒布時間:1996-06-27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市局滬國稅流(1996)17號《關于本市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征收的若干規定》下發后,各單位執行后提出了一些問題,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問:生產企業委托加工的出口產品能否開具“專用繳款書”?
答:根據規定,準予填開“專用繳款書”的貨物是指生產企業自產的貨物。考慮到生產企業委托加工收回貨物不能開具“專用繳款書”對企業出口影響較大,因此對委托加工收回的貨物銷售給出口企業用于出口,可以視同企業自產貨物,開具“專用繳款書”。
生產企業委托加工收回貨物必須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給受托方,受托方代墊部分輔助材料進行加工并收取加工費的貨物。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貨物,或者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貨物,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貨物,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收回貨物,而應當按外購貨物處理。
二、問:實行“專用繳款書'后手工編織產品如何處理?
答:從1996年4月1日起,對銷售的手工編歸產品應按增值稅規定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選擇按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并由納稅人自行開具專用發票,原市局滬稅政一(1994)109號文第七點的規定相應廢止。
按照簡易辦法征稅的有關規定,比照市局滬稅政一(1994)59號文(編者注:見《企業財稅法規選編》第12冊第675頁)的有關規定處理。
供應給出口企業的手工編織產品,如果是按簡易辦法征收的,則比照小規模納稅人的辦法開具“專用繳款書”。
三、問:科研單位、商業前店后場等非工業生產企業銷售給出口企業的自產貨物,能否開具“專用繳款書”?
答:非工業生產企業銷售給出口企業用于出口的貨物,如果是自己制造、加工的,均可比照生產企業開具“專用繳款書”。
四、問:享受先征后返還增值稅政策的福利企業,校辦企業銷售的出口貨物,能否開具“專用繳款書”?
答:根據規定,福利企業、校辦企業銷售給外貿企業或其他企業出口的貨物,不享受先征后返還增值稅的政策,因此對這些企業銷售給出口企業用于出口的貨物,可以開具“專用繳款書”;對銷售給外貿企業非出口的貨物,則不能開具“專用繳教書”,但可享受先行后返的政策。福利企業、校辦企業銷售上述出口貨物和非出口貨物的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等等稅款的計算交納必須單獨核算,并按市局滬國稅流(1996)17號文第十三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五、問:生產企業供應給工業企業、工貿企業的出口貨物是否可開具“專用繳款書”?
答:生產企業供應給自營出口工業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用于出口的貨物,一律不得開具“專用繳款書”;供應給工貿公司的(名單另發),可以開具“專用繳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