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稅發[2008]13號
頒布時間:2008-03-13 10:18:1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州地方稅務局,省地稅稽查局、省局直屬局:
為了進一步規范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和財產損失稅前扣除費用的審批,提高工作效率,強化為納稅人服務的意識,減少審批程序和時間,將工作重點轉移到加強對審批行為的監督,經研究決定,將現行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和稅前扣除費用的審批權限調整如下:
一、凡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稅額在150萬元以上的(含150萬元),上報省局審批。減免稅額在150萬元以下的,由市州局審批;縣市區局的審批權限,由市州局確定,報省局備案。省局直屬局直接征管的省級企業,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稅額在150萬元以下的,由省局直屬局審批。
二、企業所得稅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審批,由市州局及縣市區局審批。縣市區局的審批權限,由市州局確定,報省局備案;省局直屬局直接征管的省級企業,其企業所得稅前財產損失扣除,均授權省局直屬局審批。但因政府規劃搬遷、征用等發生的財產損失,由該級政府所在地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審批。
三、上述審批權限調整后,各級地稅機關在審批工作中,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減免稅政策和稅基管理辦法,不得擅自解釋、隨意變通、擴大減免稅范圍和侵蝕稅基;要按照稅收管理權限,堅持集體審批制度,及時處理審批中的具體問題,做到按章辦事,不越權行事;要將審批工作與日常監管結合起來,加強對減免稅企業的監督檢查,上級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的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和稅前扣除費用的審批工作要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要通過各種方式加強對稅收政策的宣傳、輔導和咨詢解答工作,要建立起征納雙方聯系服務制度。稅收政策發生變化后,要通過各種方式及時告知納稅人,進一步做好稅收服務工作。
上述規定自2008年審批2007年度的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和財產損失稅前扣除起執行,過去的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二ΟΟ八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