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稅二[1994]94號
頒布時間:1994-08-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稅務局
各市、地、縣財政局、稅務局(不發寧波),省稅務稽查總隊,省稅務局直屬分局、駐寧波省屬企業財稅管理處: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規定》([94]財稅字第009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情況,作如下補充,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關于其他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的確定。
各單位、組織的生產經營收入、成本、費用、損失與事業性收支應分別核算,執行財稅部門規定的同行業的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成本、費用不予扣除;與生產經營共同耗用的成本、費用,應采取一定的合理負擔比例分攤后,分別列支。個別單位財會力量薄弱,分別核算確有困難,報經縣(市)稅務局同意,允許給予一定時期的混算照顧,但照顧時間最長不超過兩年,即到1995年底止。混算時期的生產經營所得,可以根據同行業企業的同期生產經營利潤率平均水平(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定)乘以單位的生產經營收入來確定。
二、經有關部門批準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企業按核定的工效掛鉤方案計算的,應提工資數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高于應提工資數部分計稅時不予扣除。
對實行計稅工資辦法的企業,其月計稅工資標準在500元/人額度內由各市、地、縣稅務局商財政局確定,報省財政廳和省稅務局備案。個別地區確需高于上述限額的,應上報省財政廳和省稅務局,由省稅務局商省財政廳轉報審定。 對實行提成工資的飲食服務企業,應按縣(市)稅務局商財政局核定的提成工資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三、為給企業稅后還貸創造條件,增加還貸能力,對集體、私營企業借用的技措貸款暫采取以下措施:
1.允許企業稅后利潤先用于歸還技措貸款,然后按規定繳納“兩金”。
2.對技改任務重、技術更新快的工業企業,其技改項目的固定資產,可由企業向縣(市)稅務局提出申請,報省稅務局審批,鄉鎮企業報省稅務局商財政廳審批,允許企業在規定年限內加速固定資產折舊。
四、從1994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企業承包所得稅的辦法。各地在實際工作中要及時做好善后工作,確保新稅制的順利貫徹。對少數重點骨干企業,視地方財力可能,在報經省財政廳或省稅務局(指集體的承包企業)批準后,可采取同級退庫辦法還一部分給企業。企業收到的返還款計入“盈余公積——國家扶持基金” 單獨反映。
五、兩檔照顧稅率屬全額累進稅率。
六、私營企業按規定上交工商部門的工商管理費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各級稅務機關必須切實加強對各種管理費稅前列支的審定工作。凡未經市縣以上財政稅務機關審核同意收取管理費的,在企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予扣除。管理費的范圍、比例仍暫按原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