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財稅[1994]所字第332號
頒布時間:1994-06-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海南省財政稅務廳
各市、縣稅務局,洋浦財稅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94)001號《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現就我省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可以繼續執行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海南省稅收優惠政策凡在海南省內舉辦的企業(除國家銀行和保險公司外),仍繼續執行《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鼓勵投資的稅收優惠辦法》(以下簡稱“優惠辦法”)。但對下述規定所涉及的新辦企業,按《優惠辦法》規定享受減免稅期限短于下述規定的期限的,可按下述規定執行。
二、發展第三產業的政策
?。ㄒ唬r村的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的行業,即:鄉、村的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機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對其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上述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
?。ǘ蒲袉挝缓痛髮T盒7沼诟鳂I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
三、全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的政策
(一)企業在原設計規定的產品以外,綜合利用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生產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作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的所得,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免征所得稅五年。
(二)企業利用本企業外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開始獲利的年度起,免征所得稅五年。
四、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企業政策國家確定為貧困縣的農村信用社在一九九五年底前可繼續免征所得稅。
五、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的政策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
六、企業遇自然災害的優惠政策企業遇有風、火、水、震嚴重自然災害,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一年。
七、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安置城鎮待業人員的政策(一)新辦的城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對當年安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可免征所得稅三年。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的計算公式為: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當年安置待業人員人數÷(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當年安置人員人數) ×100%(二)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免稅期滿后、當年新安置待業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減半征收所得稅二年。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的計算公式為: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當年安置待業人員人數÷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100%(三)享受稅收優惠的待業人員包括待業青年、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富余職工、機關事業單位精簡機構的富余人員、農轉非人員和兩勞釋放人員。
?。ㄋ模﹦趧泳蜆I服務企業從業人員總數包括在該企業工作的各類人員,含聘用的臨時工、合同工及離退休人員。
八、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辦企業政策
?。ㄒ唬└叩葘W校和中小學校辦工廠、農場自身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ǘ└叩葘W校和中小學舉辦各類進修班、培訓班的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ㄈ└叩葘W校和中小學享受稅收優惠的校辦企業,必須是學校出資自辦的,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下列企業不得享受對校辦企業的稅收優惠:1.將原有的納稅企業轉為校辦企業;2.學校在原校辦企業的基礎上吸收外單位投資舉辦的聯營企業;3.學校向外單位投資舉辦的聯營企業;4. 學校與其他企業、單位和個人聯合創辦的企業;5.學校將校辦企業轉租給外單位經營的企業;6.學校將校辦企業承包給個人經營的企業。
(四)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的范圍僅限于教育部門所辦的普教性學校,不包括電大、夜大、業大等各類成人學校,企業舉辦的職工學校和私人辦學校。
九、福利生產企業的政策
?。ㄒ唬γ裾块T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暫免征收所得稅。凡安置“四殘”
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未達到35%的,減半征收所得稅。
(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四殘”人員的范圍包括盲、聾、啞和肢體殘疾。
?。ㄈ┫硎芏愂諆灮菡叩母@a企業必須符合下例條 件:1.具備國家規定的開辦企業的條 件;2.安置“四殘”人員達到規定的比例;3.生產和經營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并適宜殘疾人從事生產勞動或經營;4.每個殘疾職工都具有適當的勞動崗位;5.有必要的適合殘疾人生理狀況的安全生產條 件和勞動保護措施;6.有嚴格、完善的各項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冊”(企業基本情況、殘疾職工工種安排表、企業職工工資表、利稅分配使用報表、殘疾職工名冊)。
十、鄉鎮全業的政策鄉鎮企業可按應繳稅款減征10%,用于補助社會性開支的費用。不再執行稅前提取10%的辦法。
十一、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在“八五”期間的政策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利用自身擁有的自然資源,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旅游業(不包括獨立核算的賓館、飯店、招待所)取得的所得、進行農產品初加工所取得的所得和服務于水利工程自身的建筑業所得,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收所得稅。
十二、對地質礦產部所屬的地質勘探單位的所得,在一九九四年底以前減半征收所得稅。
十三、新成立的對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人免征五年所得稅的政策,可以執行到一九九五年底。
十四、生產副食品的企業在“八五”期間減、免所得稅政策
?。ㄒ唬iT生產醬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醬、醬腌菜、糖制小食品、兒童食品、小糕點、果脯蜜餞、果汁果醬、干菜調料(不包括味精)和飼料加工的企業,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減半征收所得稅。
?。ǘiT生產嬰、幼兒食品和直接供應大、中、小學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業或車間,其產品不進入市場,實行內部供應價格,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稅。
十五、以上優惠政策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起執行。凡是屬于原優惠政策延續的,享受優惠政策企業的減免稅期限應連續計算。
十六、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海南“優惠政策”及以上優惠政策外,其他的優惠政策一律廢止。各市、縣,各部門一律不得越權制定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