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稅發[1994]143號
頒布時間:1994-11-04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地、縣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稽查分局、直屬一分局[不發寧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83號《關于勞改、勞教企業征免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將勞改、勞教企業征免所得稅若干問題通知如下:一、凡全部產權屬于勞改、勞教系統企業,即省勞改局、省勞教局、各監獄(勞改隊)、勞教所,以及有關地市勞改、勞教單位直屬的勞改、勞教企業,1995年底以前,報經主管地方稅務局逐年審核批準,暫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對省勞改局、勞教局以及有關的地方勞改、勞教單位興辦的下屬于勞改、勞教企業性質的其他企業(如為安置本系統家屬、子女興辦的服務公司、商店等)仍按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勞改、勞教系統所屬企業與外系統合資興辦的聯營企業,按規定就地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對勞改、勞教系統但沒有產權關系的其他企業,應照章征收企業所得稅。
五、對勞改、勞教系統企業免征的所得稅稅款,各地稅務機關應監督其用于勞改、勞教事業。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