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財稅[1994]所字第423號
頒布時間:1994-07-04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海南省財政稅務廳
各市、縣稅務局,洋浦財稅局:
新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發布實施以來,各地在執行過程中反映了一些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132號文給予了明確?,F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132號《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某些地區仍要求全業上繳利潤問題新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已明確,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都應依法繳納所得稅。對利改稅時未繳納所得稅而實行各種承包上交利潤辦法以及享受各種減免稅政策的,除國務院、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發文明確繼續執行原政策以外,一律納入企業所得稅征稅范圍,依法征收所得稅。
各個地區和部門都應遵照這個原則執行,不得擅自決定要企業上交利潤而不按統一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如發現與統一稅法不符的任何做法,稅務機關應予抵制和有權拒絕執行。
二、關于在建工程試運行收人處理問題企業在建工程發生的試運行收入,應并入總收入予以征稅,而不能直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
三、對企業接受捐贈的處理問題企業接受的捐贈有相當部分是資產,考慮到如對其征稅可能會影響企業生產,故企業可將接受的捐贈收入轉入企業資本公積金,不予計征所得稅。
四、關于企業經批準集資的利息支出的處理問題企業經批準集資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于同期同類商業銀行貸款利率的部分,允許在計稅時予以扣除;其超過的部分,不準予扣除。
五、按照新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海南省財稅廳瓊財稅(1994)所字第332號《關于繼續執行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精神,原允許在稅前扣除的企業單項留利、部分企業從銷售收入中提取新技術開發費和補充流動資全政策一律取消。
六、關于幾個概念的解釋問題海南省財政稅務廳瓊財稅(1994)所字第332號《關于繼續執行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對其中幾個概念的解釋如下:
?。ㄒ唬┧^對農村的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的行業,主要是指提供技術推廣、良種供應、植保、配種、機耕、排灌、疾病防治、病蟲害防治、氣象信息和科學管理,以及收割、田間運送等服務的企業和單位。
這些企業和單位兼營農業生產資料的所得,應分別核算,按規定征收所得稅。
?。ǘ┧f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1990年第66號令《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的范圍執行,即:服務企業是承擔安置城鎮待業人員任務,由國家和社會扶持進行生產經營自救的集體所有制經濟組織。承擔安置城鎮待業人員任務是指:1.勞動就業服務企業開辦時,從業人員中60%以上為城鎮待業人員;2.勞動就業人員存續期間,根據當地就業安置任務和企業常年生產經營情況按一定比例安置城鎮待業人員。
七、關于企業第四季度稅款的預繳問題為了保證稅款及時均衡地入庫,企業第四季度的所得稅稅款應于季度終了后15日內預繳,然后再進行匯算清繳。
希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