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財稅[1994]所字第286號
頒布時間:1994-05-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海南省財政稅務廳
臨高縣稅務局:
你局臨稅所函[1994)第1號《關于外來(省外)建筑安裝工程企業如何征收所得稅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對建筑安裝企業,凡是沒有持所在地稅務機關證明回當地交納企業所得稅的,其承領的建筑安裝工程所得和其他所得,一律在業務發生地交納企業所得稅。
二、對省外的國營建筑安裝企業,凡持有所在地縣、市(含縣、市)以上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稅務證明單,證明回所在地交納企業所得稅的,可回企業所在地交納所得稅,已按我廳瓊財稅(1989)所字第12號文規定在業務發生地交納所得稅的,不予辦理退稅,尚未交納的,不再追繳。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