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財稅[1992]所字第604號
頒布時間:1992-08-22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海南省財政稅務廳
各市、縣稅務局,本廳稅務征收局:
關于企業享受稅收減免優惠待遇開始獲利年度的計算問題,我廳瓊財稅[88)所字第28號文第一款第3點明確:“《辦法》第四條 第1至第6款所說‘開始獲利年度’是指1988年度及其以后年開辦的企業(包括1988年以前開辦的、尚未建成投產經營的企業)從事生產經營獲取的利潤在按規定抵補以前年度的虧損后仍有利潤的第一年度。
《辦法》規定的免稅期應以這一年度開始計算……“。現據一些企業反映,對于新開的企業其生產經營不足一個年度而當年有經營利潤的,視為”開始獲利年度 “,開始給予減免稅優惠照顧,使企業不能完全享受足優惠期的優惠待遇顯得不合理;另外,對新開辦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開始獲利年度“的解釋也不一致,不利于內外資企業公平稅負。對此,經研究,對新開辦的內資企業享受免、減稅優惠待遇問題重新明確如下:
一、凡是新開辦的內資企業其生產、經營時間不足一個年度而當年有生產經營利潤的,可就企業當年實現的利潤按現行稅法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不計算獲利年度,從下一納稅年度起,有盈利才開始算獲利年度,給予按規定享受減免稅照顧。
二、本規定從一九九二年起執行。但對一九八八年以后、一九九二年以前新開辦的企業在獲利年度仍沒有按原規定給予減免稅優惠照顧的,可按上述規定計算執行;對一九九二年前新開辦的企業在獲利年度已給予優惠照顧的,不論優惠期限是否屆滿,均不得按上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