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稅函[1994]51號
頒布時間:1994-12-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湖南省汽車摩托車貿易總公司:
你公司《關于統一繳納所得稅的報告》[1994]湘汽摩計財字第135號)收悉。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批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凡按國家有關規定注冊、登記的各類企業均為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考慮到你公司與長沙地區汽車配件、汽車銷售、摩托車銷售、進口配件、三環、瀏陽汽車配件等專業公司及其下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實行以總公司統一核算的實際情況,同意你公司及下屬的長沙地區各非獨立核算專業公司,1994年度暫以省總公司為納稅人,集中在長沙繳納所得稅。
二、除長沙地區外的各地、州、市公司,仍應按獨立核算的企業就地繳納所得稅。
三、從1995年起,你公司系統企業應規范企業注冊、登記手續及財務核算關系,按照統一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