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國稅發[1999]8號
頒布時間:1999-01-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大連市國家稅務局
各分局、各市(縣)國稅局:
為配合好企業產權制度改革,進一步規范和完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制度,根據財政部財稅字[1997]77號、財稅字[1998]50號及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8]55號文件精神,現將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的處理問題明確如下:
一、納稅人按照國務院的統一規定,進行清產核資時發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凈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二、納稅人以非現金的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發生的資產評估凈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但在中途或到期轉讓、收回該項資產時,應將轉讓或收回該項投資所取得收入與該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投出時原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納稅人在產權轉讓過程中,發生的產權轉讓凈收益或凈損失,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國有資產產權轉讓凈收益凡按國家有關規定全額上交財政的,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四、納稅人接受捐贈的實物資產,不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出售該資產或進行清算時,若出售或清算價格低于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應以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價格高于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應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費用后的余額計入應納稅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進行股份制改造的內資企業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相應調整賬戶,所發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增值可以計提折舊,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資產范圍包括企業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等在內的所有資產。
企業按評估價調整了有關資產賬面價值并據此計提折舊或攤銷的,對已調整相關資產賬戶的評估增值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企業在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將有關計算資科一并附送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在計算申報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按下述方法進行調整:
1.據實逐年調整。企業因進行股份制改造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每一納稅年度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實際計入當期成本、費用的數額,在年度納稅申報的成本項目、費用項目中予以調整,相應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2.綜合調整。對資產評估增值額不分資產項目,均額在以后年度納稅申報的成本、費用項目中予以調整,相應調增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調整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
以上調整方法的選用,由企業申請,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調整辦法一經批準確定后,不得更改。
六、對城鎮集體企業在全國統一組織的清產核資中,其固定資產價值重估后增值的部分,不計征所得稅,并可提取相應的折扣在稅前扣除。
七、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