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財稅字[1994]16號
頒布時間:1994-06-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稅務局
各地、州、市財政局、稅務局,大理、個舊市財政局、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4]9號《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實際,作如下補充通知,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關于事業單位的征免稅問題。對我省事業單位企業所得稅的征免,仍按省政府云政發[1994]84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地方企業所得稅有關減免稅問題的通知》中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關于企業計稅工資標準問題。對企業計稅工資標準,待省政府批準后執行。
三、關于城鄉集體企業加速固定資產折舊的審批問題。我省城鄉集體企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縮短折舊年限的,由企業提出申請,報縣(市)地方稅務局審批確定。
四、在1995年底以前的包干過渡期間,省屬農墾、森工、華僑農場等行業,仍按現行辦法繼續實行行業包干。由主管部門集中繳納所得稅(或虧損退庫)。
五、各地在執行中反映出的問題,請及時向省財政廳和省稅務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