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地稅三[1998]47號
頒布時間:1998-07-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甘肅省地方稅務局
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礦區稅務局,省級企業主管部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字[1998]50號)轉發給你們,并就資產評估增值納稅調整方法的申報及審批的有關問題補充如下,請依照執行。
一、凡進行股份制改造的企業,在改制完成后30日內,及時向同級地稅機關申請確定資產評估增值納稅調整辦法,并報送改制過程中評估機構對有關資產的評估資料、國資部門的審批意見及帳務調整說明等資料和填報“企業資產評估增值納稅調整申報審批表”(表式附后)。現有的股份制企業,應按本“通知”的規定于1998年11月底前向同級地稅機關申請確定調整方法。
二、各級地稅部門在受理審核“企業資產評估增值納稅調整申報審批表”時,根據企業申請的調整方法,按如下要求確定調整數額:
1.對申請采用“逐年據實調整”方法的,在“稅務受理”欄內注明資產使用或攤銷年限內每一納稅年度調整數。
2.對申請采用“綜合調整”方法的企業,按固定資產預計增提折舊和流動等其他資產攤銷總額,在十年內平均計算調整數,并在“稅務受理”欄內注明調整起始年份及調整額。
三、凡進行股份制改造并發生評估增值而不申報的企業,按國稅函(1997)
9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不申報繳納稅款定性問題的批復》規定處罰。由于增提折舊和增加攤銷額而少計算應稅所得或多計虧損的,按國稅函(1996)16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虛報虧損如何處理的通知》規定處理。
附件: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補充通知》
1998年5月1日 財稅字[1998]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資評估增值稅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77號)(以下簡稱“通知”)下發后,一些地方的財稅部門和企業來電來函,要求對文件的適用范圍、實施日期等問題予以明確。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適用于內資企業,其中第四條僅適用于進行股份制改造的內資企業。
二、“通知”第四條所述的資產范圍應包括企業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等在內的所有資產。
三、企業依據通知第四條的規定,按評估價調整了有關資產帳面價值并據此計提折舊或攤銷的,對已調整相關資產帳戶的評估增值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企業在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將有關計算資料一并附送主管稅務機關審核。
在計算申報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按下述方法進行調整:
1.據實逐年調整。企業因進行股份制改造發生資產評估增值,每一納稅年度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實際計入當期成本、費用的數額,在年度納稅申報的成本項目、費用項目中予以調整,相應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2.綜合調整。對資產評估增值額不分資產項目,均額在以后年度納稅申報的成本、費用項目中予以調整,相應調增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調整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年。
以上調整方法的選用,由企業申請,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調整辦法一經批準確定后,不得更改。
四、“通知”除第一條從1994年1月1日起執行外,其余條款從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