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國稅發[1994]108號、浙地稅發[1994]126號
頒布時間:1994-10-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地、縣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稽查分局、直屬一分局、直屬二分局: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加強對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審批和財務列支的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貫徹執行。
一、正確掌握政策界限,嚴格控制所得稅的減免。
各地除按稅法規定對遭受風、火、水嚴重自然災害所造成的納稅困難給予減免稅照顧外,對其他政策性減免稅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文件規定,不得擅自擴大減免稅范圍。對管理權限內符合政策規定范圍的減免稅,各地也應嚴格控制,嚴格反叛對那些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減免稅的企業,一經查實,按《征管法》規定從嚴處理。
二、加對政策性減免稅的審批
各地應建立健全減免稅的集體審議和定期檢查制度,對企業提出的申請和減免現由,要作詳盡的調查、核實工作,全面掌握企業生產經營情況。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政策許可,經集體研究后提出意見和建議,同時在審批時必須堅持原則,依法辦事。需要上報審批的減免稅,上報時既要做到簡便、實用,又要規范、易控管,嚴格按照減免稅管理程序辦事,真正做到審批準確、執行嚴肅,使減免稅審批工作逐步形成制度化、程序化和規范化。
三、統一所得稅減免的核算和用途監管
各地經批準減免的所得稅款。應統一作為企業"盈余公積——國家扶持資金"單獨反映,全部用于個(事)業發展生產經營,不得用于職工福利和獎勵。對不按規定使用的減免稅,主管稅務部門有權收回。減免稅未經批準前,應照章征收企業所得稅。各地要建立企業減免稅工作清冊,如實記錄減免稅審批時間、期限、金額、使用情況和效益等內容。年終結合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還就建立減免稅統計報告制度,對企業減免稅類別、戶數、減免稅金額進行逐級匯總上報省國稅局、地稅局。
四、明確減免稅和財務處理審批權限
1、從1994年起,除按省稅務局浙稅二[1994]63號文明確規定的權限外,企業年減免稅額在十萬元(含十萬元)以下的,按預算級次分別報市、地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審批;超過十萬元的,按預算級次分別直報省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審批。
2、除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壞帳損失仍由省中稅局、地稅局審批外,對原上報省局審批的其他企業的壞帳損失(公指集體、私營企業)、彌補虧損(包括全民企業)等財務項目稅前列支事項,從1994年起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壞帳損失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失的財務列支項目,需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
3、對承租企業1993年底前已簽經貿部的融資租賃費用,其中構成固定資產價值部分,在"八五"期間年費用在五十萬元(含五十萬元)以下的,報經市、縣稅務部門批準給予稅前列支;年費用在五十萬元以上的直報省國稅局,地稅局審批給予稅前列支。
五、審批時間
凡需上報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審批的,其審批時間應在每年10月至下一年3月底辦理完畢,逾期不再辦理。企業上報時必須按省局統一規定樣表填報,表格由各市、地、縣自印。
本通知從1994年1月1日起執行。過去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