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國稅發[1994]219號、浙地稅發[1994]247號
頒布時間:1994-12-12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地、縣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不發寧波],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稽查分局、直屬一分局、直屬二分局:
為了認真執行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政策、法規,正確反映稅制改革成果,規范和強化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揭示和解決存在的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248號和250號(編者注:國稅發[1994]250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將199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領導,周密部署
今年是新的企業所得稅制施行的第一年,有關的政策規定在執行中還需要進行調整和完善,分稅制的實施和兩套稅務機構的組建,也需要在工作分工、聯系制度等方面進行明確并逐步調整和理順,應該做的工作及有待解決的問題都比較多。面對這種較為復雜的情況,今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比往年涉及面更寬,政策性更強,任務更艱巨,也顯得更為重要。因此,各級稅務機關務必高度重視,認清改革的新形勢,注意把握好今年匯算清繳工作的新情況和新特點,切實加強領導,要指定一位局長專抓此項工作;要建立和健全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機構,充實人員,抓好隊伍建設;要調配骨干力量,組織專門班子,統一部署,緊密結合今年的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深入細致、扎扎實實地做好匯算清繳工作。
二、認真執行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規,核實企業計稅所得額
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企業所得稅統一政策和法規,堅持依法辦事、依率計征。對征稅范圍、稅前扣除、優惠政策、納稅人和繳庫方式等,均應嚴格按照稅法規定掌握和確定。任何地方、任何部門,都無權自行修改或變通統一規定。對不符合所得稅政策規定,違反稅收管理權限的減免稅,要堅決糾正過來。對原有實行各種承包辦法的企業,均應一律按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加強稅基管理,核實計稅所得額,是搞好匯算清繳工作的基礎。各地要在強化所得稅、規范稅基上下功夫,嚴格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的規定,掌握和確定稅前列支項目、范圍和標準,核實企業全年計稅所得額。要認真做好對企業年度納稅申報表及財務決算報表的審查工作,特別是對稅務調整項目應逐項審查,對那些稅額大、以往問題多、財務管理混亂,以及原未納入所得稅征收范圍的企業和盈虧情況變化較大的企業,要進行重點審查。
三、認真清理欠稅,及時組織稅款入庫
今年以來,國有企業所得稅拖欠稅款現象比較嚴重,已影響到各級預算的完成。各地要結合匯算清繳工作,對欠稅企業分類排隊,逐戶落實稅款的入庫期限和數額,并嚴格執行拖欠稅款的處罰規定,必要時要通過銀行強制扣繳,保證稅款盡快入庫。
四、抓好業務培訓和納稅輔導
兩套稅務機關分設以后,各地主管企業所得稅的人員變化較大,對所得稅征收管理有待適應,企業財會人員也需對新的企業所得稅政策法規進行學習,各級稅務機關要花大力氣抓好對稅務干部的業務培訓,抓好對企業財會人員的納稅輔導工作。
五、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
1.企業按規定用應納稅所得額彌補的虧損是指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調整后的金額,而不是指企業財務報表上反映的虧損額。
2.經有關部門批準實行工效掛鉤的企業,其按規定提取的工資總額,經主管稅務機關審定,計算所得稅時可按實扣除。企業將提取的工資總額的一部分用于建立以豐補歉的工資儲備基金,在以后年度實際發放時不得重復扣除。企業工效掛鉤的基數、比例必須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備案。
3.投資方企業從經濟特區、浦東新區[包括區內的中外合資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原則上應按聯營企業分回利潤的征稅辦法,按規定補征所得稅。其中用于生產經營的部分,在計算所得稅時,暫予扣除。
如果上述投資企業年度發生虧損,其分得的利潤可先用于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后仍有余額的,再按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
4.企業[包括商業網點]在拍賣、轉讓、出售時,原有企業中止的,應依法進行清算,其清算終了后的清算所得,應按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對基層供銷社和集體商業的網點拍賣、轉讓、出售收入,用作職工安置培訓、新建商業網點和處理經濟包袱的部分,計稅時允許給予所得稅前扣除。
企業拍賣、轉讓、出售給個人經營后,除營業執照變更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接受資產單位仍按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5.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待業人員占原從業人員總數比例不足30%的,按實際安置待業人員數年人均1500元所得額,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允許在計算所得稅前扣除。
新辦或原有的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待業人員占原從業人員總數比例30%以上,按規定享受所得稅減免優惠。但在享受減免稅期間,企業安置的待業人員年度內流出大于流入,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達不到原有規定的比例,主管稅務機關應在當年度按實有比例調整企業享受的優惠政策,減免稅時間連續計算,審批權限仍按原規定辦理。
6.農村電話收入應由各級電信局按規定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有的地區為支持農村電話通信事業,需要對該收入給予所得稅減免照顧的,應報經省國家稅務局轉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
7.城市信用社所得稅政策可參照農村信用社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8.企業上交主管部門的行政管理費,工業按不超過銷售收入的0.8%、商業按不超過營業收入的0.3%、服務等行業按不超過收益額的1%標準內提取的,在計算所得稅時準予按實扣除。對超標準提取和提而不上繳的以及未經省級稅務機關認可的行政管理費,計算所得稅時不予扣除。
主管部門收取的行政管理費,由主管稅務機關對其試行預決算管理。凡未向主管稅務機關上報行政管理預決算的,稅務機關對企業上繳的行政管理費不予所得稅前扣除。
省級有關集體企業主管部門在向省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報本級行政管理費預決算的同時,應同時簡要上報系統的行政管理費情況。
9.鄉鎮企業在計稅工資基礎上,另按在冊職工人數人均每月10元上繳的貼農金,暫允許稅前扣除。
10.企業“應付福利費”發生赤字,原則上用稅后利潤彌補,但其中對醫藥費部分,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后,1994年度暫行給予所得稅前扣除。
11.商品流通企業的網點建設資金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允許按營業收入的5‰范圍內按實在所得稅前扣除,或在同級系統內按不超過營業收入5‰的比例提取統籌調劑使用。(編者注:據浙國稅所[2003]45號停止執行。)
12.承租企業1994年1月1日開始簽約的融資租賃合同,其構成固定資產價值的融資租賃費應按財務制度規定執行,計算所得稅時不予扣除。少數企業需要在所得稅上給予照顧的,可報縣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轉報國家稅務總局處理。
13.縣級棉麻公司按規定繳納的棉檢費,在計算所得稅時準予扣除。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對棉檢費的審核。
14.企業向保險公司繳納的與取得應稅所得有關的財產保險等各種保險費用,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核實,可在所得稅前扣除。
企業向政府社會保障管理部門繳納的養老保險、待業[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障性質的保險費用[或基金],凡繳納比例、標準經省級稅務機關認可的,可在所得稅前扣除。
15.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分季預繳,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納稅人在年終匯算清繳時,多預繳所得稅稅額,也可在下一年度內抵繳,抵繳仍有結余的,或下一年度發生虧損的,應及時辦理退庫。
16.《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規、規章中所稱的“主管稅務機關”,除特別標明的外,是指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和稅務所。
除上述法規、規章以外的其他制度中所稱的“主管稅務機關”,是指納稅人所在地的縣以上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
六、認真做好匯算清繳報表的填報和匯算清繳工作總結
在執行新稅制和機構分設新形勢下,各地要通過匯算清繳工作,發現問題,分析原因,提出改進意見,及時總結,為改進和完善企業所得稅政策和征管提供依據。
今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報表,按原省稅務局浙稅二[1994]113號通知轉發的“企業所得稅稅源年[季]度匯總表”的格式及有關要求統計編報,同時應報送國有、集體、私營、股份制、聯營和其他企業等六張附表。稅源表“比上年同期增減額”一欄可暫不填列。此外,還應報送“企業所得稅減免情況統計表”。上述匯算清繳報表由各地自行印制。
匯算清繳工作總結及報表請各縣局于1995年4月15日前報送市、地局;各市、地局將匯總的工作總結及報表于1995年5月10日前上報省局。
附件:企業所得稅減免情況統計表及說明[編者略]
抄送:省政府辦公廳、省財政廳、省級有關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