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稅函[1994]41號
頒布時間:1994-02-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稅務局
各地、州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 例》(以下簡稱《條 例》)規定,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國有、集體、私營、聯營、股份制企業和有生產經營所得及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從1994年1月1日起,都要按新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為確保所得稅法順利貫徹實施,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做好企業所得稅預繳工作。為確保稅款及時入庫,省局即將下達企業所得稅年度計劃及一季度收入預安排指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 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下發前,各地主管稅務機關要按照《條 例》規定結合企事業單位的有關具體情況核定并組織稅款預繳,待國家有關文件下發后,再據以調整。
二、開展調查研究,加強征收管理。對原未實行利改稅的外貿、軍工、煤炭、糧食、農墾、農牧等企業(農業企業納稅辦法按財政部、財政廳最近文件執行),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要按照《條 例》規定,結合企業具體情況確定納稅義務人,并根據有關征管規定及時辦理好各項征管事宜;對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它所得的單位和組織要摸清稅源,照章 征稅;對原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的廣播電視、軍辦企業、科研設計、旅游、飲食服務、賓館、飯店、招待所、地質、水利、職工技協等部門和企業應按統一規定計征企業所得稅;對同時涉及到兩個以上預算級次的金融、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其它類似部門和單位,要嚴格劃分預算級次、分級入庫;對符合私營企業條 例的企業,一律按《條 例》規定征收管理;對原實行集中納稅的煙草、電力、鹽業、商業批發總公司,要加強聯系,摸清核算關系,原則上以獨立核算的企業為納稅人,但在未重新確定納稅環節之前,暫按原規定辦理,待財政部下發《實施細則》后再行確定。
三、對新稅法在貫徹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各地應加強政策宣傳,妥善處理;對一些反映較大的問題,應及時報告省局,以便正常研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