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稅函[2001]484號
頒布時間:2001-12-27 00:00:00.000 發文單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1年度企業所得稅年終申報及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1]875號)轉發給你們,并作如下補充,請遵照執行:
一、認真執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制度。
?。ㄒ唬└鞯匾獓栏駞^分季度(月份)納稅申報和年度納稅申報,不得以第4季度(或12月份)納稅申報代替年度納稅申報,也不得以年度納稅申報代替第4季度(或12月份)納稅申報。
?。ǘ┰谑芾砑{稅申報時,要認真進行申報表邏輯關系的審核,對申報表邏輯關系不符、項目填寫和附報資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ㄈ﹨R總納稅企業必須按規定在其成員企業納稅申報表的基礎上,填報匯總納稅申報表,不得以匯總的財務報表直接編制匯總納稅申報表。
?。ㄋ模﹨R總納稅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匯總(合并)納稅企業所得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27號)規定實行逐級匯總申報制度,對未經所在地國稅機關簽字蓋章 的成員企業納稅申報表,匯繳企業在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其所在地國稅機關不予受理,取消該成員企業當年的匯總納稅資格,并通知成員企業所在地國稅機關就地征稅。
二、對已受理的年度納稅申報表,要對其申報項目認真進行審核分析,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和疑點。對審核存在明顯問題和疑點的企業及稅源大戶、匯總或合并納稅成員企業、連續虧損企業、歷年檢查中問題較多的企業、財務管理混亂的企業,應確定為當年進行納稅檢查的重點。
三、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兵團)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ㄒ唬╄b于兵團匯總納稅級次和企業較多,現對兵團及其所屬企業年度納稅期限規定如下:從2001年度起,成員企業年度納稅申報時間為年度終了后45日內,師(局)匯總納稅申報時間為年度終了后65日內,兵團匯總納稅申報時間為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
(二)兵團各級應將企業和事業單位分開進行納稅申報,事業單位一律使用《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為便于匯總,無論是否采用分攤比例法計算準予扣除支出項目金額的單位,其申報表第22至44行均不得省略。
(三)兵團及師(局)在匯總填制《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之附表二《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附表六《壞賬損失明細表》、附表七《廣告支出明細表》、附表八《公益救濟性捐贈明細表》時,可不按每筆業務明細填列,只填匯總后的合計數。兵團各級企業在填制《銷售(營業)成本明細表》時,其農業基本業務成本可不填列。
四、嚴格執行匯總納稅企業納稅情況反饋制度。匯總納稅企業年度納稅申報結束后,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對匯總納稅申報表與所附本級納稅申報表和成員企業納稅申報表核對無誤后,應及時向其成員企業出具“匯總(合并)納稅成員企業納稅情況反饋單”(以下簡稱反饋單),反饋單數據必須與所附成員企業納稅申報表數據一致。
匯總納稅成員企業末按規定時間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匯總(合并)納稅成員企業納稅情況反饋單》的,一律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取消該成員企業當年的匯總(合并)納稅資格,并依據稅收法規規定核實其應稅所得,就地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