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國稅發[1998]168號
頒布時間:1998-07-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重慶市國家稅務局
萬州、黔江開發區國家稅務局,各區市縣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補充通知
1998年4月20日財稅字[1998]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方稅務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理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77號)(以下簡稱“通知”)下發后,一些地方的財稅部門和企業來電來函,要求對文件的適用范圍、實施日期等問題予以明確。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適用于內資企業,其中第四條僅適用于進行股份制改造的內資企業。
二、“通知”第四條所述的資產范圍應包括企業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等在內的所有資產。
三、企業依據通知第四條的規定,按評估價調整了有關資產帳面價值并據此計提折舊或攤銷的,對已調整相關資產帳戶的評估增值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企業在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將有關計算資料一并附送主管稅務機關審核。
在計算申報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按下述方法進行調整1.據實逐年調整。企業因進行股份制改造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每一納稅年度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實際計入當期成本、費用的數額,在年度納稅申報的成本項目、費用項目中予以調整,相應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2.綜合調整。對資產評估增值額不分資產項目,均額在以后年度納稅申報的成本、費用項目中予以調整,相應調增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調整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年。
以上調整方法的選用,由企業申請,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調整辦法一經批準確定后,不得更改。
四、“通知”除第一條從1994年1月1日起執行外,其余條款從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