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稅聯發[1994]3號
頒布時間:1994-01-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各地。市、縣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農村信用社主管部門提取管理費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61號)轉發給你們,請結合我局與中國農業銀行廣西區分行聯合下發的《關于印發<廣西農村信用社管理費管理使用試行辦法>的通知》 (桂農銀發[1994]13號)一起貫徹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農村信用社主管部門提取管理費問題的通知
1994年7月12日
國稅發[1994]16l號
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最近,我局接到一些省市關于農村信用社主管部門提取和使用管理費問題的請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精神,現明確如下:
農村信用社主管部門在“八五”期間內,仍按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農業銀行制定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費試行辦法》提取和使用管理費。農村信用社主管部門年未管理費結余可結轉下年度使用,但應相應核減下年度的提取比例或數額。
農村信用社主管部門提取管理費是為了適應農村信用合作事業的發展,統一辦理分散的信用社難以單獨承擔事項的需要。因此,各級信用社主管部門必須嚴格按規定的開支范圍使用管理費。信用社主管部門經稅務機關批準用管理費購置的資產,一律歸轄區內信用社集體所有,用于為信用社的經營管理提供服務,任何部門不得挪有、擠占和平調。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對管理費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管理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