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財稅字第044號
頒布時間:1994-01-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西地稅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體改委、經貿委、國務院有關部門:
鑒于1993年7月1日實施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作出了包括提高折舊率、加速折舊、固定資產投資貸款利息進成本,技術開發費據實列入成本等政策性的規定;1994年改革國家與國有企業利潤分配制度,統一內資企業所得稅,又取消了對國有企業征收的“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規定了多數國有全資老企業所得稅后利潤近期可不上交等政策。這些政策對支持企業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可以替代《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第十三條第六款的規定。為了使1994年1月1日出臺的財稅體制改革方案與《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更好地銜接、協調,經報國務院批準,決定停止執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第十三條第六款:“企業遵照國家產業政策,以留利安排生產性建設項目或者補充流動資金的,經企業申請,稅務部門批準,可以退還企業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40%稅款”的規定。特此通知,請遵照執行。凡在此通知下達之前未辦理的退稅事項,一律不再辦理。
財政部、國家體改委、國家經貿委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法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