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稅發[1994]207號
頒布時間:1994-01-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西地稅局
南寧、桂林、北海市稅務局,柳江、柳城、賓陽、鹿寨、鐘山、平南、羅城、南丹、百色市(縣)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勞改、勞教企業征免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l994]083號)轉發給你們。 文中第一條規定,我區區直勞改、勞教企業(名單附后),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請遵照執行。各地在執行過程中有什么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向區稅務局稅政三處反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勞改、勞教企業征免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1994年3月14日 國稅發[1994]083號
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深圳、廈門、大連、青島、寧波、重慶市稅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后,勞改、勞教企業已納入所得稅征收范圍,根據國務院研究解決勞改勞教單位的經濟困難的會議紀要中明確的精神,現將對勞改、勞教企業征免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全部產權屬于勞改、勞教系統企業,即司法部勞改局,勞教局,各省(區、市)勞改局、勞教局,各監獄 (勞改隊)、勞教所以及地市勞改、勞教單位直屬的勞改、勞教企業,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暫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對司法部勞改局、勞教局,各省(區、市)勞改局、勞教局以及地市勞改、勞教單位興辦的不屑于勞改、勞教企業性質的其它企業(如為安置本系統家屬、子女興辦的服務公司、商店等)仍按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勞改、勞教系統所屬企業與外系統合資興辦的聯營企業按規定就地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對勞改、勞教系統但沒有產權關系的其它企業,應照征收企業所得稅。
五、對勞改、勞教系統企業免征的所得稅稅款,各地稅務機關應監督其用于勞改、勞教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