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稅二字[1994]033號
頒布時間:1994-11-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地方稅務局
(一)企業按其營業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交納的營業稅,計入營業稅及附加;企業銷售不動產(不含房地產企業)按銷售計算的營業稅,在計算出售固定資產損益時直接扣除;企業銷售無形資產按銷售額計算的營業稅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
(二)從1994年起,企業不再向主管部門上交稅后利潤。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可允許企業按一定比例向其主管部門上交行政管理費,這部分費用在“八五”期間內,在計算應納所得額時準予扣除。企業主管部門節余的管理費可結轉下年度使用,但應相應核減下年度的提取比例或數額。
(三)企業工資的列支問題按財稅字(1994)009號文件第五條的規定執行。未實行工效掛鉤的企業,發放的工資額超過計稅工資標準,但不超過有關部門核定的工資計劃或者工資包干基數的部分,可計入成本費用,在納稅時進行調整。
(四)企業按計稅工資總額的14%提取的福利費,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企業福利費超支部分,經主管部財政機關批準后,可計入成本費用,在納稅時進行調整。
(五)在“八五”期間,國家留給企業的未分配利潤,應大部分轉為盈余公積金,小部分可轉為公益金,具體比例由同級財政部門核定。
(六)其他問題,按(94)財工字第42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本制度從1994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