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財預字[1994]98號、晉國稅所字[1994]1號、晉地稅所字[1994]1號
頒布時間:1994-08-0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國家稅務局、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各行署、市、縣財政局,國家地方稅務局,省直有關廳局、總公司,省國稅局直屬分局、平朔涉外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4)財稅字9號“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規定》的通知”第五條 第三款規定,關于對未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辦法企業的計稅工資標準問題,我們通過調查,并與有關部門研究協商的基礎上,確定了我省的計稅工資標準,經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現通知如下:我省凡是未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辦法的企業,不分行業和經濟性質,計稅工資的月扣除標準規定為500元/人。企業發放工資在計稅工資標準以內的,在計算應納所得額時,按實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扣除。計稅工資標準包括企業以各種形式支付給職工的基本工資、浮動工資、各類補貼、津貼、獎金等。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要按照計稅工資標準,對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薪收入認真審核,防止企業在稅前虛列工資或多攤工資支出。
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國家稅務局、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