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稅計發[1994]18號
頒布時間:1994-05-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西省稅務局
各行署、市、縣稅務局,省局直屬分局,平朔涉外分局:
根據山西省財政廳[1994]晉財預字第22號、第36號的通知精神,現就聯營企業、地方金融企業繳納所得稅的稅款征收、入庫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預算收入科目在1994年國家預算收入科目“企業所得稅”類中增設三個“款”級科目,四個“項”級科目。增設的三個“款”級科目為:第108款“中央聯營企業所得稅”,第109款“地方聯營企業所得稅”,第110款“中央和地方聯營企業所得稅”;增設的四個“項”級科目是在第91款之二“地方金融企業所得稅”下,增設第1項“地方國有銀行所得稅”,第二項“集體金融企業所得稅”,第三項“外資銀行所得稅”,第四項“其他地方金融企業所得稅”。
二、稅款征收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的所得稅,中央與省、中央與地市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的所得稅,地方金融企業所得稅,均由國稅局系統負責征收。
省級、地市級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的所得稅,省與地市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的所得稅,由地稅局系統負責征收。
三、票證填寫
1、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的所得稅,中央與省、中央與地市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的所得稅,用“稅收繳款書”以相應的“款”級科目就地繳入中央金庫。“收入機關”填“財政部”,“預算級次”填“中央級”,“收款國庫”填“縣(市、區)金庫”。
2、省級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的所得稅,省與地市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的所得稅,用“稅收繳款書”以“地方聯營企業所得稅”“款”級科目就地繳入省金庫。“收入機關”填“山西省財政廳”,“預算級次”填“省級”,“收款國庫”填“縣(市、區)金庫。”
3、地市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的所得稅,用“稅收繳款書”以“地方聯營企業所得稅”“款”級科目就地繳入地市金庫。“收入機關”填地市財政機關的全稱,“預算級次”填“地(市)級”,“收款國庫”填“縣(市、區)金庫”。
4、地方國有銀行等金融企業的所得稅,集體金融企業的所得稅,外商投資和外國銀行等金融企業的所得稅,其他各種地方金融企業的所得稅,一律用“稅收繳款書”
以“地方金融企業所得稅”“款”級科目下相皮的“項”級科目就地繳入中央金庫。
“收入機關”填“財政部”,“預算級次”境“中央級”,“收款國庫”填“縣(市、區)金庫”。
5、“稅收繳款書”的其它各欄仍按現行規定填寫。
四、會計核算為準確反映聯營企業所得稅、地方金融企業所得稅的實現、征解、提退等情況,在“待征企業所得稅”、“應征企業所得稅”、“上解企業所得稅”、“提退款項”
(僅適用于雙重、入庫單位)等總帳科目下按“聯營經濟”增設明細科目;在“入庫企業所得稅”總帳科目下按增設的預算收入款、項科目設置相應的明綱科目。
有關稅收會統報表、稅收快報變動等事宜,省局將另行下文通知。
山西省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