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稅所發[1994]30號
頒布時間:1994-05-1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稅務局
各行署、市、縣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94)第001號《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同時,根據“通知”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關于“通知”第一條 有關問題的明確及補充。
(一)“通知”第一條 第(一)款之1中“經有關部門認定”是指,經省高新技術委員會認定。
(二)第(二)款之1中,“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是指提供技術推廣、良種供應、植保、配種、機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蟲害防治、氣象信息和科學管理為內容的有償技術服務所取得的收入;以及開展的以統一供種、機耕、排灌、植保、推廣種養技術、收割、田間運送等勞務所取得的收入。
(三)第(二)款之2中所稱“科研單位”明確為隸屬于各級科委系統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單位。
(四)第(二)款之3中“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稅”,其免稅期限,我省統一明確為免征所得稅兩年。
(五)第(三)款之3中,新辦企業減免稅時間及減免稅幅度,我省統一明確為新辦的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一年。
(六)第(四)款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中的貧困地區,可按照我省確定的五十個貧困縣掌握執行。
(七)第(七)款中所稱“安置待業人員”的概念,是指按照國家勞動部門批準正式就業的人員。
(八)第(八)款“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辦工廠,減征或免征所得稅”的幅度,我省統一確定為免征所得稅。
(九)“通知”第一條 第(二)款之5及第四款未明確減征或免征所得稅幅度和期限的,按本通知規定的減免稅管理權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報減免稅批準機關批準執行。
二、關于減免稅管理規定
(一)減免稅報批程序。凡符合本通知規定享受減免稅的企業,應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并按規定附送有關資料,經稅務機關按規定權限審核批準后,以文件通知當地稅務部門執行。
(二)減免稅審批權限。按企業預算級次,屬于哪級財政預算收入的要報經同級稅務機關審批。其中屬于預算內的國有企業要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屬于中央預算收入的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批;貧困縣的農村信用社由縣級稅務機關審批。
附件:1、資源綜合利用目錄
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