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稅企[1994]172號
頒布時間:1994-12-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燕山支局、外貿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250號《關于企業所得稅幾個業務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和市財政局京財工(1994)2000號《關于1994年國有工交等企業有關工資核算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及京財工(1994)2016號《關于市屬國有工交等企業實行稅制改革后做好兌現清算工作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本市的具體情況做如下補充,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關于匯算清繳的時間與退補問題。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在年度終了后45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決算報表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進行匯算清繳。稅務機關應在年終后4個月內對納稅人匯算清繳的稅款進行多退少補。納稅人在年終后45日內申報納稅到年終后4個月內,可暫用“遞延稅金”反映應退或應補的稅款。
二、根據原市稅務局京稅二(1993)631號文件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各局應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嚴格審核其本年度虧損額是否真實,然后對企業彌補上年虧損情況及年限進行審核,其審核表由各區、縣局自行設計印制。
企業如上年度虧損,本年度在月份、季度預征時視其具體情況進行預征。即:如果季(月)度所得額不足彌補虧損額的,企業可以于月份、季度預征時自行彌補,年終由稅務部門審核;如果季(月)所得額彌補虧損后還有所得額的,應就彌補虧損后的所得額進行預征。
三、按照《通知》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在彌補虧損時,不再還原為稅前利潤。按實際分回利潤數,直接彌補虧損。
按照《通知》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中外合資企業按國家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期間,中方從中外合資企業分回的利潤不再補征企業所得稅。
四、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未按財務制度或稅法規定計提、攤銷或列支費用,或少提、少攤、少列費用的,稅務機關在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提醒納稅人予以調整,如果納稅人不愿調整,按照國際稅收慣例,將此視為企業對權益的自動放棄,稅務機關可以按其申報應納稅所得額征稅。而且納稅人當年未列支的費用,在以后年度不允許補列。
五、凡經財政部門批準,由二級公司或總公司匯總交納企業所得稅的單位,今年匯算清繳暫維持原辦法。
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應按照新條例的規定交納所得稅,但鑒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此問題尚未制定具體辦法,因此今年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如何交納所得稅問題仍按照原規定辦理。待明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征收所得稅的具體辦法明確后,再按照新文件執行。
七、我局與市司法局以京地稅檢(1994)53號文下發了“關于本市律師事務所有關納稅問題的通知”,本通知下發后,對于按照規定征收所得稅的律師事務所,其稅前扣除項目今年暫按財務規定予以扣除。
八、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安置富余人員享受減免稅,其中企業安置的富余人員包括從其他國營企事業單位精減下來的人員,只要按照市勞動局京勞服發字[1994]368號文件第五條第二點具備規定的證明文件即可。即:“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富余職工(需由本企業上一級勞動部門開具證明);機關、事業單位精簡機構的富余人員(需由本機關、事業單位的人事部門開具證明)”。但是,安置的富余人員中集體企業精減下來的人員不計算在待業人員數字內。
九、本市對帳簿不健全的鄉鎮集體建筑施工企業應繳所得稅實行“征收率”的辦法。實施上述“征收率”辦法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可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宇(94)001號文件第十條的規定,給予減征10%的照顧,減征的稅款用于補助社會性開支。
十、對以鄉鎮企業投資為主(占50%以上)的聯營企業,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同意,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94)001號文件的規定,按應征稅款減征10%,用于補助社會性開支的費用。
十一、關于檢查出的利潤是否征收所得稅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2]256號文件規定:“對查出以前年度收入形成的利潤,不能享受各項優惠照顧,包括各項稅前提留、稅前還貸、彌補虧損等?!?/p>
十二、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001號文件,享受減免稅優惠照顧企業的減免稅款,應按照原市稅務局京稅二[1993]631號第九條規定執行。即:“企業按規定享受的減免所得稅款,應記人‘盈余公積金——減免稅基金’,按照有關規定使用”。減免的稅款,企業只能用于發展生產,不能用于個人分配。
十三、為促進本市企、事業單位開展技術交易活動,推廣技術成果,經研究,1994年對科研單位、大專院校、企事業單位取得的技術性收入仍按原市稅務局京稅二(1991)83號文規定的減免稅審批管理辦法執行。
十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2)256號文件規定,“對專門從事回收、加工利用再生資源的集體企業所取得的純收入……可根據企業的困難情況,從一九九二年起給予適當減征所得稅照顧,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并根據原市稅務局京稅二(1994)462號文第二條的規定,對我市回收行業在今年內給予減半征收所得稅的照顧。
附件: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幾個業務問題的通知》
2.市財政局《關于1994年國有工交等企業有關工資核算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3.市財政局《關于市屬國有工交等企業實行稅制改革后做好兌現清算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幾個業務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4]2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現對企業所得稅幾個業務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企業虧損的含義問題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稅法所指虧損的概念,不是企業財務報表中反映的虧損額,而是企業財務報表中的虧損額經主管稅務機關按稅法規定核實調整后的金額。
二、關于實行工效掛鉤企業工資扣除問題①
為了便于操作,對實行工效掛鉤企業在兩個低于范圍內提取的工資總額,經主管稅務機關審定,可按實際提取數扣除。企業將提取的工資總額的一部分用于建立以豐補歉的工資儲備基金,在以后年度實際發放時不得重復扣除。企業工效掛鉤的基數,比例必須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備案,其中城鎮集體企業工效掛鉤的基數、比例必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
三、關于投資方企業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補稅及彌補虧損問題。
?。ㄒ唬┩顿Y方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按規定應補繳所得稅的,如果投資方企業發生虧損,其分回的利潤可先用于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后仍有余額的,再按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
?。ǘ┲蟹狡髽I單位從中外合資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由于地區(指經濟特區和浦東新區)稅率差異,中方企業應比照對聯營企業分回利潤的征稅辦法,按規定補稅。
四、關于企業保險費用的扣除問題
(一)企業向保險公司繳納的與取得應稅所得有關的財產保險等各種保險費用,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核實,可在稅前扣除。
?。ǘ┢髽I向政府社會保障管理部門繳納的養老保險,待業(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障性質的保險費用(或基金),凡繳納比例,標準經省級稅務機關認可的,可在稅前扣除。
五、在1995年底前,集體企業上交的行政管理費,在省級地方稅務局規定的比例、額度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可在所得稅前扣除。
六、企業所得稅安年計算,分月或分季預繳,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納稅人在年終匯算清繳時,多預繳的所得稅稅額,也可在下一年度內抵繳,抵繳仍有結余的,或一年度發生虧損的,應及時辦理退庫。
七、關于“主管稅務機關”的執行口徑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規、規章中所稱的“主管稅務機關”,除特別標明的外,是指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和稅務所。
《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94)001號]中所稱的“主管稅務機關”,是指納稅人所在地的縣以上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
注釋:①此條廢止,詳見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工資扣除項目管理規定》的通知京地稅企[2004]58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