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國稅函[1999]16號
頒布時間:1994-04-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海南省國家稅務局
海南凱立中部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你司《關于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請示》(凱司(司)字[1999]第2號)收悉。經研究,現復函如下:
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鼓勵投資的稅收優惠辦法》(瓊府[1988]27號)第四條第1款規定:從事港口、碼頭、機場、公路、鐵路、電站、煤礦、水利等基礎設施開發經營的企業和從事農業開發經營的企業、經營期限在十五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所得稅。經營期限不足十五年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第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至第五年減半征收所得稅。你司從事海南中線高等級公路及其他基礎設施的投資開發建設和從事農業開發經營所得,可以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此復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