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稅二[1994]第038號
頒布時間:1994-07-1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各省轄市稅務局,常熟、泰州市稅務局,省稅務局直屬分局,張家港保稅區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131號《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轉發給你們。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同意,對其中有些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的填報對象系指實行查帳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凡實行核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暫不填報。
二、《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項目表》(即附表一)中第30行"治理三廢收益",系指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94)001號文件中"企業在原設計規定的產品以外,綜合利用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作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五年"的規定,免征的那部分應納稅所得額。至于利用本企業外的廢棄資源為主要原料生產產品或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資源而新辦的企業按規定享受 的減免稅,則在《企業減免項目表》(即附表二)中填列。
三、《投資收益納稅表》(即附表三)中橫向第三欄"應納稅所得額",是指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利潤按投資方適用稅率應繳的所得稅額。其中,投資方適用稅率系指投資方原來的應納稅所得額所適用的稅率("申報表"第27行)。
四、《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已由省局統一印發;按月還是按季報送,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報送時間按"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以上通知,請一并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局。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