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稅二[1993]631號
頒布時間:1993-09-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稅務局
各區、縣分局(區、縣稅務局)、燕山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3〕040號《關于頒發〈集體、私營企業所得稅的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執行中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局。
一、《通知》第三條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中“稅收調整項目金額”是指企業依照稅法有關規定對會計利潤的調整金額和稅務機關依照稅法規定允許企業在會計利潤形成之后、繳納所得稅之前扣除項目的金額。
企業依照稅法有關規定對會計利潤的調整金額包括《通知》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內容,以及財務制度與稅收法規不一致需要按照稅收法規調整的金額。
稅務機關允許企業在會計利潤形成之后、繳納所得稅之前扣除的項目包括:
(一)、經主管稅務局批準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利潤。企業當年發生的虧損,由企業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局審核批準,從下一年度的所得中予以抵補。抵補虧損的辦法,按《通知》第六條的規定執行。
(二)、國家政策規定允許扣除的其他利潤。
二、《通知》第四條中企業當期發生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盤虧、報廢、毀損,按該項資產帳面凈值扣除保險公司和過失人賠償以及殘料價值后的余額,須報經主管稅務局批準后居實在所得稅前扣除。
三、企業經人民銀行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銀行同期限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算的數額,在所得稅前居實扣除 .
四、《通知》第十條中“企業支付給本企業職工的工資”,按規定執行,計稅工資列支辦法的企業,仍按市稅務局京稅二〔1993〕390號、〔1992〕421號和〔1991〕776號《通知》規定執行。不執行計稅工資列支辦法的企業,仍暫按各自執行的現行工資辦法支付給本企業職工的工資在所得稅前扣除。
五、經各級政府批準成立并規定收取行業管理費的行業管理部門,以及企業主辦單位、主管單位,可在總共不超過所管企業銷售收入1%的幅度內向所管企業提取管理費。提取比例需要超過1%的,應報同級稅務部門核定。
企業按以上規定上交的管理費在所得稅前扣除。收取管理費的單位年終管理費有結余的,應申報繳納所得稅。收取管理費的單位如屬于應納所得稅的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和其他經營單位的,其收取的管理費應列入其他收入一并計算繳納所得稅。
六、《通知》第十八條中“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開發費用”,是指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試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驗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試驗費,研究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與新產品試制、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費用,委托其他單位進行的科研試制費用,以及試制失敗損失等費用。在技術開發過程中形成新產品的,其制造新產品所耗用的原材料、工資、應分擔的管理費用等有關費用,應計入試制新品的成本,不得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七、《通知》第二十二條中的固定資產凈殘值的比例,按一般不低于固定資產原值的3%由企業自主確定。個別企業固定資產凈殘值的比例需要低于3%的,應報經主管稅務局批準。
八、《通知》第二十四條中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屬于商品檢測設備、電子計算機等技術進步快或使用壽命受工作環境影響較大的固定資產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重點行業、高新技術產業、技術進步快的企業,經市稅務局批準后,可以選用加速折舊的方法,即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合法,或市稅務局認可的其他方法。
九、企業按規定享受的減免所得稅款,應記入“盈余公基金—減免稅基金”按照有關規定使用。
十、預算外國有企業及其他各種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比照本“通知”執行。
1993年9月9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頒發《集體、私營企業所得稅的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
國稅發〔1993〕0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和集體、私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為適應《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的執行,規范集體、私營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辦法,體現公平稅負、促進競爭的原則,以利于加強稅收管理,現將《集體、私營企業所得稅的若干政策規定》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本通知下達后,各地自行制定的有關規定、辦法與《集體、私營企業所得稅的若干政策規定》相抵觸的,一律停止執行。請認真貫徹落實,并將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報告我局。
附件:集體、私營企業所得稅的若干政策規定
集體、私營企業所得稅的若干政策規定
一、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時,必須按照稅法有關規定將財務會計所得(利潤)調整為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所得稅。
對企業申報納稅違反稅收法規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調整,并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計征所得稅。
二、企業申報納稅的所得,必須包括納稅年度內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投資所得和其它所得。按現行稅法規定允許免征或部分免征所得稅的某些所得,由稅務機關核準,在計征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三、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一)制造業:
1、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稅收調整項目金額
2、利潤總額=產品銷售利潤+其他業務利潤+投資凈收益+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3、產品銷售利潤=產品銷售凈額-產品銷售成本-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4、產品銷售凈額=產品銷售總額-(銷貨退回+銷貨折扣與折讓)
5、產品銷售成本=本期產品成本+期初產品盤存-期末產品盤存
6、本期產品成本=本期生產成本+期初半成品、在產品盤存-期末半成品、在產品盤存
7、本期生產成本=本期生產耗用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資+制造費用
8、其他業務利潤=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支出
(二)商業:
1、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稅收調整項目金額
2、利潤總額=銷貨利潤+其他業務利潤+投資凈收益+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3、銷貨利潤=銷貨凈額-銷貨成本-銷貨稅金及附加-銷貨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4、銷貨凈額=銷貨總額-(銷貨退回+銷貨折扣與折讓)
5、銷售成本=期初商品盤存+〔本期進貨-(進貨退回+進貨折讓)+進貨費用〕-期末商品盤存
6、其他業務利潤=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支出
(三)服務業:
1、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稅收調整項目金額
2、利潤總額=業務收入凈額+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3、業務收入凈額=業務收入總額-業務收入稅金及附加-業務支出-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四)其他行業參照以上公式計算。
四、企業在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無形資產轉讓收益和固定資產出租、轉讓收益,計入當期所得。
企業當期發生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盤盈、盤虧及毀損凈收益或凈損失,由企業提供清查盤存資料,經稅務機關審核后,準予計入當期所得或在當期扣除。
五、企業在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外幣存、借款和以外幣結算的往來款項增減變動時,由于匯率變動而發生折合記帳本位幣的差額,或發生的外匯調劑收益,均作為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所得或在當期扣除。
六、企業發生的年度虧損,經申報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允許用下一年度所得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允許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七、企業已實現銷售產品的成本和當期應負擔的銷售費用、財務費用、管理費用,按稅收規定及本規定有關規定調整后準予扣除。
八、企業在籌建期間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除應由投資者負擔的費用支出和為取得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所發生的支出,以及應計入資產價值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外,可列入開辦費,并自企業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按直線法分期扣除,但扣除期限不得短于五年。
九、企業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實際發生數扣除。企業按國家規定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在不高于按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企業用于與取得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有關的利息支出,在資產尚未交付或雖已交付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之前,應計入購建資產的價值,不得作為費用扣除。
十、企業支付給本企業職工的工資(工資的組成包括標準工資、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的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十一、企業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前條規定的計稅工資標準計算的工資總額的2%、14%、1.5%計算扣除。
十二、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由企業提供確實記錄或單據,分別在下列限度內的準予扣除:
全年營業收入在1500萬元以下的(不含1500萬元),不超過年營業收入的5‰;
全年營業收入超過1500萬元(含1500萬元),但不足50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營業收入的3‰;
全年營業收入超過5000萬元(含5000萬元),但不足1億元的(含1億元),不超過該部分營業收入2‰:
全年營業收入在1億元以上的部分,不超過該部分營業收入的1‰。
十三、企業因情況特殊,經稅務機關批準,可建立壞帳準備金。
集體金融企業壞帳準備金,經報稅務機關批準,可按年末應收帳款、應收票據等收款項余額的3‰以內計提。
金融企業經報稅務機關批準,還可按年初放款余額(不包括銀行間折借)的1%以內計提呆帳準備金。
提取呆帳準備金的金融企業,當期發生的呆帳貸款本金,沖減呆帳準備金。提取壞帳準備金的金融企業當期發生的壞帳損失,沖減壞帳準備金。企業實際發生的壞帳損失超過上一年計提壞帳準備金的部分,可計入當期費用;少于上一年計提壞帳準備金的部分沖減當期費用。
壞帳損失是發生了以下情況的應收款項:(一)因債務人破產,在以其破產財產清償后,仍不能收回的;(二)因債務人死亡,在以其遺產償還后,仍不能收回的;(三)債務人因某種客觀原因未履行清償義務,已超過三年仍不能收回的。
企業當期發生的壞帳損失,由企業提供有關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分別按上述規定作沖減或扣除處理。
已經沖減或扣除的呆帳或壞帳在以后年度收回時,應直接作收入處理。
不建立壞帳準備金的企業發生的壞帳損失,經報稅務機關審查核實后,按當期實際發生數額扣除。
十四、企業向其總機構支付的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合理管理費,應當提供總機構出具的管理費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的證明文件,經稅務機關審核后準予扣除。
十五、企業發生的修理費用,可按實扣除。對修理費用過大,需要分期扣除的,可在二年內扣除。
十六、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租入固定資產而支付的費用,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而發生的租賃費,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不得直接在稅前扣除。
(二)企業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而發生的租賃費,可以據實扣除。
十七、企業發生的待業保險費、勞動保險費、財產保險費,暫按國家有關規定的相關標準計算扣除。
十八、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開發費用,以及開發新產品、新技術而購置的單臺價值在5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的購置費可給予扣除;單臺價值在5萬元以上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以及購置費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其他設備,不得在稅前扣除。
十九、企業損贈給經國家批準成立、從事公益救濟事業的非盈利社會團體的支出,不超過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3%的部分,準予在稅前扣除。企業直接給受益人的捐贈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十、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非關聯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非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借以少計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要進行合理調整。
二十一、企業的下列支出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一)為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它資產的支出;
(二)對外投資的支出;
(三)被沒收的財物、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罰款;
(四)繳納的所得稅、獎金稅、工資調節稅、耕地占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和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國家預算調節基金,以及各種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
(五)各種贊助支出;
(六)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
(七)分配給投資者的股利;
(八)用于個人和家庭的支出;
(九)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業務無關的其它支出;
(十)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準扣除的其它支出。
二十二、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凈殘值的比例,按固定資產原價5%以內確定。由于情況特殊需要調整凈殘值比例的,由企業自主確定,報當地稅務機關備案。
二十三、企業按規定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允許扣除。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在不短于以下規定年限內,可根據企業不同情況,經稅務部門審核批準后執行:
(一)房屋、建筑物,為二十年;
(二)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十年;
(三)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業務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五年。
固定資產由于特殊原因需要進一步縮短折舊年限的,如受酸、堿等強烈腐蝕的機器設備和常年處于震撼、顫動狀態簡易的房屋和建筑物,以及技術更新變化快等原因,可由企業提出申請,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審批。
二十四、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原則上要采用直線法或工作量法。企業需要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加速折舊的,須報經稅務部門批準。折舊年限和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
二十五、企業的存貨,包括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裝物、在產品、外購商品、自制半成品、產成品等,應按實際成本計價。領用或發出存貨的核算,可采用光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個別計價法和后進先出法,但要報稅務機關備案。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
二十六、企業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著作權、場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的計價,應當按照取得的實際成本為準。具體是:
(一)作為投資的無形資產,以協議、合同規定的合理價格為原價;
(二)購入的無形資產按實際支付的價款為原價;
(三)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按所附單據或參照同類無形資產市場價格計價;
(四)自行開發并已取得法律承認的無形資產,按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實際支出額為原價;
除企業合并、購買外,商譽不得作價入帳。
非專利技術和商譽的計價應經法定評估機構評估確認。
二十七、無形資產從開始使用之日起,采用直線法在有效使用期內扣除。
作為投資或受讓的無形資產,在法律、合同和協議中規定了使用年限的,可按該使用年限分限扣除;沒有規定使用年限或是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扣除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二十八、本規定從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