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稅企[1994]141號
頒布時間:1994-11-2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燕山支局、外貿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229號《關于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作如下補充,請依照執行。
1.《通知》第二條“地區間所得稅適用稅率存在差異問題”是指:在國務院確定的經濟特區內的聯營企業,按照國家規定適用的稅率低于投資方企業的稅率。“聯營企業享受稅收優惠而實際執行稅率低于投資方企業的”。是指:聯營企業適用稅率與投資方企業適用稅率一致的情況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聯營企業經批準享受減免所得稅優惠照顧和適用兩檔優惠稅率的企業,以及在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聯營企業執行國家規定的稅率。
2.為便于理解《通知》第四條關于公益性、救濟性捐贈的具體計算問題,現舉例說明:
某企業某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20萬元,營業外支出中列支捐贈額為1萬元。
(1)調整所得額:200,000+10,000=210,000(元)
(2)按照3%計算公益性、救濟性捐贈扣除額:
210,000×3%=6,300(元)
(3)應納稅所得額為210,000-6,300=203,700(元)
如果企業當期發生的公益性、救濟性捐贈不足所得額3%的,應據實扣除。
3.1993年底以前建立的企業,其享受的減免稅優惠年限,仍按原北京市稅務局稅二(1994)462號文第二條的規定辦理。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4]2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現對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以來有關政策的具體執行等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政策交叉問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94)001號]中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措施,這對一個企業可能會有減免稅政策交叉的情況,在具體執行時,可選擇適用其中一項最優惠的政策,不能兩項或幾項優惠政策累加執行。
二、關于從聯營企業分回的利潤及股息、紅利補稅問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規定》[財稅字(1994)009號]中所說的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的利潤及股息紅利補稅問題,是指對由于地區間所得稅適用稅率存在差異問題的處理,如果投資方企業的適用稅率高于聯營企業的適用稅率,為了計算簡便,投資方企業從聯營企業分回的利潤及股息、紅利可以不并入投資方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而按上述文件所列計算公式補繳所得 稅。如果聯營企業的適用稅率與投資方企業適用稅率一致,但由于聯營企業享受稅收優惠而實際執行稅率低于投資方企業的,則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的利潤及股息、紅利不再補稅。
三、企業轉讓投資損益計稅問題
企業中途轉讓對外投資所取得的款項,高于其帳面價值的差額,應計入投資收益,照章繳納所得稅;其低于帳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損失。
四、公益性、救濟性捐贈的計算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的公益性、救濟性捐贈可以在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予以扣除,為計算簡便,現將具體計算程序明確如下:
(一)調整所得額,即將企業已在營業外支出的中列支的捐贈額剔除,計入企業的所得額
(二)將調整后的所得額乘以3%,計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濟性捐贈扣除額;
(三)將調整后的所得額減去法定的公益性、救濟性捐贈扣除額,其差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當期發生的公益性、救濟性捐贈不足所得額的3%的,應據實扣除。
五、關于享受優惠政策的鄉鎮企業的范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中規定鄉鎮企業可按應繳稅款減征10%,用于補助社會性開支的費用。這里的鄉鎮企業不包括鄉鎮企業與其他企、事業單位興辦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
六、新辦企業的概念
新辦企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從無到有組建起來的。原有企業一分為幾、改組、擴建、搬遷、轉產、合并后繼續經營,或者吸收新成員、改變領導關系、改變企業名稱的,都不能視為新辦企業;
(二)應是1994年1月1日以后建立的。對于1993年底以前建立的企業,其享受的減免稅優惠尚未到期,而該項減免稅優惠又屬繼續保留的則其減免稅期限應連續計算,執行到期為止。
一九九四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