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財稅[1998]第042號
頒布時間:1998-05-2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各省轄市及常熟市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蘇州工業園區、張家港保稅區國家稅務局,省國稅局直屬分局,省地稅局直屬分局,稅務稽查局:
現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補充通知》精神,對我省《關于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蘇財稅(1997)72號)(以下簡稱“通知”)文件的適用范圍、實施日期等問題明確如下:
一、“通知”適用于內資企業,其中第四條僅適用于進行股份制改造的內資企業。
二、“通知”第四條所述的資產范圍應包括企業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等在內的所有資產。
三、企業依據通知第四條的規定,按評估價調整了有關資產帳面價值并據此計提折舊或攤銷的,對已調整相關資產帳戶的評估增值稅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稅額時不得扣除。企業在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將有關計算資料一并附送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在計算申報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按下述方法進行調整:
1、據實逐年調整。企業因進行股份制改造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每一納稅年度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實際計入當期成本、費用的數額,在年度納稅申報的成本項目、費用項目中予以調整,相應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2、綜合調整。對資產評估增值額不分資產項目,均額在以后年度納稅申報的成本、費用項目中予以調整,相應調增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調整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年。以上調整方法的選用,由企業申請,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調整辦法一經批準確定后,不得更改。
四、“通知”除第一條從1994年1月1日起執行外,其余條款從1997年7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