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稅二[1994]213號
頒布時間:1994-04-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稅務局
各區、縣分局(區、縣稅務局)、燕山分局、經濟開發區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027號《關于大型企業集團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作如下補充,請依照執行。
一、《通知》所稱企業集團是指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55家企業集團。地方批準成立的企業集團不屬于本《通知》規定范圍。
二、《通知》所稱“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企業集團”的緊密層企業“由核心企業統一合并納稅”的具體名單,由企業申請經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后另行下發。
1994年4月8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大型企業集團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4]0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為了支持企業集團發展,增強企業集團凝聚力,現對大型企業集團繳納所得稅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企業集團分別以核心企業、獨立經濟核算的其他成員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企業集團(第一批試點企業集團五十五家),其核心企業對緊密層企業資產控股為100%的,可由控股成員企業選擇由核心企業統一合并納稅,并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納稅環節確定后,企業不得自行改變。
二、企業集團在辦理合并納稅申請時,須向國家稅務總局提供下述資料或文件,并抄送核心企業所在地稅務部門:
1.企業集團原繳庫辦法、繳庫地點:
2.國家有關部門核定的核心企業名單與所在地點;
3.緊密層企業名單與所在地點,緊密層企業與核心企業的資產控股關系。
三、經批準合并申報納稅的緊密層企業,應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匯繳認定手續,年終提供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財務報表。當地稅務機關按照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在核實其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或虧損額并簽字蓋章后,再由核心企業據以辦理匯總納稅事項。未經當地稅務機關核準并簽字蓋章的,一律無效。
四、合并納稅的緊密層企業年度發生虧損,不得自行用本企業以后年度的利潤彌補。核心企業盈虧相抵后,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執行。
一九九四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