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財預[1994]20號
頒布時間:1994-03-29 00:00:00.000 發文單位:陜西省財政廳
根據財政部《關于聯營企業繳納所得稅后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規定》,現對我省聯營企業繳納所得稅后有關預算管理的幾個問題規定如下:
(一)中央與我省聯營企業收入的劃分由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繳納的所得稅,為中央預算固定收入。
由中央與我省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繳納的所得稅,按中央與地方的投資比例或章 程、合同、協議規定的分利比例,分別作為中央預算固定收入和地方預算固定收入。
(二)省級與地市聯營企業收入的劃分由省級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繳納的所得稅,為省級預算固定收入。
由地市所屬企事業單位(包括集體、私營、個體的部分,下同)組成的聯營企業繳納的所得稅,為地市預算固定收入。
由省與地市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繳納的所得稅,按省與地市的投資比例或章 程、合同、協議規定的分利比例,分別作為省級預算固定收入和地市預算固定收入。
(三)關于預算科目問題在1994年國家預算收入科目“企業所得稅”類中填設三個款級科目:第108款“中央聯營企業所得稅”;第109款“地方聯營企業所得稅”;第110款“中央和地方聯營企業所得稅”。
(四)關于繳庫問題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的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用“稅收繳款書”以“中央聯營企業所得稅”“款”級科目就地繳入中央金庫。
中央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的所得稅,平時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用“稅收繳款書”以“中央和地方聯營企業所得稅”“款”級科目就地繳入中央金庫。
省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的所得稅,省與地市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的所得稅,平時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填寫“稅收繳款書”以注明“級項”
(省級),以“地方聯營企業所得稅”“款”級科目收入省金庫。地市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繳納的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用“稅收繳款書以地方聯營企業所得稅”“款”級科目繳入地市金庫。
(五)關于資金結算問題中央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的所得稅,省與地市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的所得稅,年終決算時,由地市財政部門提供中央與地方,省與地市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的名單及其繳納的所得稅額(附復印的“繳款書”)和分成比例,經我廳審核后,屬于中央財政返還的,由省財政與中央財政結算;屬于省財政返還地市的,由省財政返還地市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