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國稅發[2002]80號
頒布時間:2002-07-03 00:00:00.000 發文單位: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各地(市)國稅局、區直屬征收局、涉外稅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西部大開發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0]47號)、《關于貫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的意見》(藏財綜字[2002]27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現將西部大開發收政策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設在我區的匯總納稅企業的成員企業,以國家規定的鼓勵類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當年主營業務收入超過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執行1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
(一)內資企業的國家鼓勵類產業項目是指《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中規定的產業項目。
外商投資企業的國家鼓勵類產業項目是指《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規定的鼓勵類項目和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和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聯合發布的《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第18號令)中規定的產業項目。
(二)匯總納稅企業的成員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附送相關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上報,第一年報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審核確認,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報地(市)級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執行。
(三)凡對投資項目是否屬于鼓勵類項目難以界定的,稅務機關應當要求企業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并結合其他材料審核認定。
二、對在我區新辦的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上述項目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自2001年1月1日起,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內資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兼營生產性和非生產性業務如何享受稅收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09號)的規定執行。
以上所稱企業,是指投資主體自建、運營上述項目的企業,單純承攬上述項目建設的施工企業不得享受兩年免征、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