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國稅發[1994]第121號
頒布時間:1994-10-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各省轄市國家稅務局,常熟、泰州市國家稅務局,張家港保稅區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027號通知精神,現對大型企業集團繳納所得稅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凡經國家稅務總局發文批準由核心企業統一合并繳納所得稅的企業集團,其在江蘇境內的緊密層企業應于年度終了后四十五日內向所在地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匯繳認定手續,并提供納稅申報表及財務會計報表,經企業所在地市、縣國家稅務局依照規定核定其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或虧損額并簽字蓋章后,由核心企業據以辦理匯總納稅事宜。
二、合并納稅后的緊密層企業年度發生的虧損,不得再用本企業以后年度的利潤進行彌補。
三、合并納稅的企業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繳期結束后仍未辦理匯總納稅認定手續的,其年度應納所得稅款由當地國家稅務機關征收入庫。
四、未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其他企業集團,仍按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就地繳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