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稅企[1994]05號
頒布時間:1994-10-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燕山支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94)001號文件規定,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符合減免稅條件的可以繼續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照顧。但與原福利生產單位的減免稅政策存在一些銜接問題,現就銜接問題的處理意見明確如下:
一、福利生產企業安置“四殘”人員的范圍,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仍按照衛生部、民政部、勞動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民(1989)37號文件規定執行。即:除盲、聾、啞、肢體殘疾人員外,“智殘”及“弱視”人員也屬于安置“四殘”人員的范圍。但這些人員必須具有勞動能力,能上崗。
二、福利生產企業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政策的范圍,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可暫按原減免稅的范圍掌握。即:民政部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非中途轉辦的街道、鄉鎮辦的福利生產企業。
對原已按規定經稅務部門批準享受了減免稅照顧的其他福利企業,嚴格按照市局下發的名單,凡符合減免稅條件的,可繼續給予減免稅照顧,今后不再擴大范圍(名單附后)。
三、“福利生產企業”的范圍應包括工業生產企業、工業加工企業和工業修理、修配企業。原屬于服務行業的福利企業,經稅務部門批準已享受減免所得稅照顧的,按照原北京市稅務局京稅二(1994)462號文第二條的規定,可在1995年底以前,繼續享受減免所得稅的照顧。
特此通知。
一九九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