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稅企[1994]169號
頒布時間:1994-12-1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燕山支局、外貿分局市屬各有關企業總公司(局、社、辦)
為落實《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結合本市當前“工效掛鉤”工作的實際情況,并參考本市國營大中型企業的處理辦法,現就1994年度集體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工效掛鉤”清算工作和“目標責任制”管理的有關政策業務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企業掛鉤工資總額基數和效益基數的調整
1、企業1993年接收的復員、退伍、轉業軍人,大專以上應屆畢業生,經市政府批準建設征地安置的農轉工人員的工資基數,可按企業1993年清算后人均掛鉤工資水平乘以實際接收人數核增工資總額基數。
2、按市財政局京財預[1993]578號文件規定,給職工發放的每人每月10元糧油價格補貼,由企業按1994年末實發人數乘以120元核入工資總額基數。
3、企業于1993年11月1日以后經批準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核增的4%工資性補貼,可按市勞動局京勞資發字[1992]314號文件規定,核增企業1994年掛鉤工資總額基數。
4、實行遠郊津貼的企業,指原由勞動部門核定的企業按1993年實際發放數一次性核增1994年掛鉤工資總額基數。今后不得再在工資總額之外的成本費用中列支。
5、企業因新建、擴建、兼并、合并、合資等需要增人增加工資總額基數或成建制減人核減工資總額基數的,可按勞動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一次性核增核減工資總額基數。同時要相應調整企業掛鉤效益基數。
6、按市統計局京統社字[1994]25號文件規定,自1994年起,企業可將洗理衛生費、上下班交通補貼一次性計算核增掛鉤工資總額基數。計算標準,可按市勞動主管部門的規定,企業洗理衛生費每人每月20元,上下班交通補貼每人每月10元標準計算。核增公式為:
核增額=1994年末人數×(20元+10元)×12個月
本次核增以后,企業不得在工資總額之外另行列之洗理費、上下班交通補貼。
以上各項只核增工資總額基數,不再考慮核減或視同效益。
7、按市財政局、稅務局、勞動局京勞資發字[1994]229號文件規定,凡經企業主管局、總公司、計劃單列集團、區縣政府批準,按人均每月增資50元(虧損企業30元,當年扭虧企業不超過60元)標準核增工資總額,但暫不核增掛鉤工資總額基數。不再考慮核減基數或視同完成效益問題。
8、對實行工資總額與上繳稅金掛鉤的企業,因1994年統一改為33%及兩檔優惠稅率后,計算應繳的所得稅與原按八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應繳所得稅的差額部分,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后,可全額核減1994年掛鉤效益基數。對自1994年始改為征收增值稅的企業,因稅收總體稅負大體持平,故不再核增掛鉤效益基數。
9、對實行工資總額與實現利潤掛鉤的企業在改征增值稅后,造成了一定影響,可按銷售額、利潤、流轉稅額同口徑比例計算,超過上年水平部分,可還原成利潤數,全額核減效益基數。
10、對經批準享受污染擾民搬遷、市政占地搬遷、國家重點建設工程占地搬遷而造成停產、半停產,影響效益下降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影響數后,報市局批準,可在本年度內視同實現效益并可計提新增工資。但不得核減原定掛鉤效益基數。
11、對由于原材料、燃料等其他價格因素,影響企業效益下降的,因已實行市場經濟,價格同時放開,不再考慮核減或視同問題。
12、按上述規定口徑調整工資基數和效益基數后,仍按原清算辦法、程序和清算原則進行清算。為進一步簡化清算手續,便于統一管理和清算,自1994年起,凡執行集體企業“工效掛鉤”辦法的企業(不分工、商、其他企業)一律改用此件所附掛鉤工資清算表(清算表由各區縣稅務局自行印制)。同時,取消掛鉤清算審批表。只用一張表完成全部清算及審批工作。
13、對于按上述規定口徑調整后,效益仍比上年下降,要按規定扣減工資總額。確屬特殊情況,并有有關政策為依據,可以申請免扣或少扣減工資總額的,要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報市局批準。
14、以上清算口,適用于實行工資總額與實現利潤、實現稅利、上繳稅金掛鉤辦法的企業,以及實行市政府京政發[1984]95、96號文件、市稅務局市稅二字[86]474號文件規定工資辦法的企業。
二、關于“目標責任制”管理有關政策業務問題
對經批準實行技術改造還貸目標責任制管理的企業,按本通知中各項核增核減利潤因素,計算調整1994年利潤目標和計稅利潤基數。但在核減計稅利潤基數時,各種減利因素之和,最多不得高于計稅利潤基數的20%.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清算之后,務于1995年3月31日前將公司匯總表及分戶清算表整理齊全,統一報市局企業所得稅管理處備案,以備明年市局統一調查調整政策參考之用。
關于《集體企業掛鉤工資清算表》的填報說明
一、填報范圍、口徑和時間
1、凡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即雙軌制)辦法的集體企業都要填報本表,并以本表進行清算。
2、本表在年終清算后,由企業主管公司匯總,報主管稅務局審核后,報市地方稅務局企業所得稅處審查備案。
3、本表報到市地方稅務局企業所得稅管理處的時間為次年的2月底以前。匯總表后要附有所屬企業分戶表。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