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企一[1994]23號
頒布時間:1994-01-3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天津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縣財政局、稅務分局,各財稅管理處,中企處:
鑒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及有關政策規定尚未下發,為了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確保稅款及時入庫,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明電[1994]030號)精神,現將企業所得稅預繳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實施細則》和有關政策規定下發之前,各財稅機關仍要按照我市現行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組織企業所得稅的預繳。
二、企業所得稅執行33%的比例稅率。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之間的企業,可減按27%的稅率計征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企業,可減按18%的稅率計征所得稅。